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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設置“霸王條款” 法院判決認定無效

  • 發佈時間:2015-12-09 11:5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連城12月9日電 (陳立烽 陳春生)房屋仲介公司作為介紹人為買賣房屋人牽線搭橋,生意做成方能收取佣金,這是不言自明的常識。然而,一家仲介公司在生意未成的情況下也憑合同中“霸王條款”向委託人索要“解約補償”。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9日披露,該院判決確認該條款無效,並駁回了仲介公司索討佣金的訴訟請求。

  2014年8月,馬先生花60萬買下連城城關一套房子,今年7月,他委託連城某房産仲介公司出售該房。後經該仲介公司推薦,馬先生與蔡女士達成買賣意向,三方簽下了《房地産買賣居間協議》。該格式合同第九條約定:雙方的“房地産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違約方或合意解除方應向仲介公司支付服務費5000元。後由於蔡女士無法辦出貸款等原因,馬先生的房子沒有賣成,雙方簽訂了解約協議。因酌情索要解約補償5000元不成,2015年9月,仲介公司將馬先生告上了法庭。

  作為被告的馬先生在法庭上大呼上當。其稱,仲介公司推薦蔡女士買房,買賣不成時又撮合雙方簽訂了解約協議,反過來仲介公司又利用該解約協議,要求馬先生支付報酬,卻不向真正的違約方蔡女士要錢。而且,雖然蔡女士已被法院追加為第二被告,但因為當初仲介公司對她的身份情況疏于審查,致使訴訟中蔡女士下落不明。馬先生因此認為該仲介公司有與蔡女士惡意串通之嫌疑。馬先生同時主張,仲介公司並未實際促成該筆交易,故其居間行為沒有完成,依法不得收取居間報酬,當初居間合同中第九條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為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是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並在居間成功後取得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報酬的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居間人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的義務。馬先生基於對該仲介公司的信賴委託其尋找下家,仲介公司理應對蔡女士身份、住所等情況作必要的了解,並如實告知馬先生。但仲介公司不僅未能盡到這一義務,而且又在馬蔡雙方未能簽訂買賣合同後,就將蔡女士交付的3萬元定金返還,而後又以此人下落不明為由,單獨向馬先生主張居間報酬,且仲介公司始終未能向法院提交其曾代為收取及返還定金的任何憑證,這些事實勢必引起馬先生對蔡女士與仲介公司之間關係的合理懷疑。

  法院同時認為,仲介公司與馬先生、蔡女士三方簽訂的《房地産買賣居間協議》之第九條約定的內容明顯加重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而使仲介公司居於無論居間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應報酬的有利地位,此約定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故法院確認該條款無效,對仲介公司主張馬先生支付居間報酬的請求不予支援。

  法官提示:通過居間方式進行房屋買賣,已成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徑。進行居間活動的仲介公司,應誠信守法,以積極促成交易為主要目的,並據此取得相應報酬,而不應以收取服務費為目的,設置霸王條款,置被服務對象的利益於不顧。作為委託人,也應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細讀條文,慎重簽約,避免落入合同陷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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