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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企業銷售佣金 未履行扣繳義務被處罰

  • 發佈時間:2015-12-09 08:48:53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在對某家庭用品公司實施稅務稽查時,發現該公司向境外企業支付銷售佣金759.9萬元,未按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遂依法責令該公司補扣繳了少代扣代繳的營業稅及附加42.55萬元,並處以相應罰款20.33萬元。

  據了解,稽查人員在檢查該公司的“其他應付款”會計科目時,關注到有高額支付境外款項的記錄。經詢問企業財務人員,並與該公司簽訂的銷售佣金合同、支付銷售佣金的銀行匯款憑單比對,企業確認了該支付款項為境外企業拓展海外業務的銷售佣金,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的違法事實,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處理決定。

  稅官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營業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按照上述規定,該公司向境外企業(在境內沒有代理人)支付銷售佣金應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同時,以實際扣繳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稅務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向境外企業支付其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所得時,應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避免因違法而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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