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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刑事案件豈能説成“鳥事”

  • 發佈時間:2015-12-07 00:29:31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郭敬波

  這幾天,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為“掏鳥窩”,被新鄉市輝縣市法院判刑十年半的新聞持續發酵,有人甚至以《被重判的鳥事和被輕放的貪官》為題,用“竊國者侯,竊鉤者誅”作比,質疑法院判決的公正性。閆嘯天最終接受什麼樣的處罰,還需等待河南省高院的再審判決,這裡姑且不論。我想説的是,一些網友法律意識之淡薄令人驚訝,明明是16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怎麼能用“掏鳥窩”來概括?而“鳥事”詞意之輕浮、之無所謂,又怎能用來形容一起刑事犯罪行為?

  與其他語種相比,漢語更善於細膩情感的表達,也容易産生歧義。語言學與法學結合逐步形成了一個特殊的分支———法律語言。法律語言特別是“法律術語”,以嚴謹性為宗旨,具有歷史傳承或法律規定的特定含義,準確運用這些詞彙,能使法條或者判決更為簡潔明晰。但由於社會的複雜性和普通民眾認知能力的有限性,法律語言並不能擺脫在整個社會層面敘述某一事實所面臨的困境,甚至會有人以自己的詮釋去理解這些術語,從而産生偏差和歧義。

  “法言”與“俗語”存在一定的表述差異,是客觀事實,但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普法的深入而不斷融合。更應該讓我們警惕的是,一些“鍵盤黨”刻意用“掏鳥窩”“鳥事”大事化小、詆毀法院判決。因為,這不單是語言表述差異問題,其“對於庶民百姓偶爾率性而為、喜感般的鳥事,法院可以下狠手重判,可以往死裏整”的表述,赤裸裸就是在給司法抹黑。

  如果一個大學生缺乏環保意識,傷害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卻可藉口“無知學生捉幾隻小鳥”被寬容,那任何人犯罪是不是可以拿“我不知法”來做擋箭牌?果真如此,“法治社會”就不是任重道遠,而是遙遙無期了。

  該起事件本是一個很好的法制宣傳案例,卻被一些人扭曲成了“反法制”宣傳。確實,司法機關依法辦案應當不懼閒言碎語甚至惡語中傷,但類似藐視法律、給司法抹黑的言行,是不是也該受到法律制裁?因為這不是不值一提的“鳥事”,而是維護司法權威,維護社會正義,維護正確價值觀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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