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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侵佔移民統建房 拒不執行判決獲徒刑

  • 發佈時間:2015-11-12 16:4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2日訊(記者李萬祥)最高法12日公佈典型案例稱,因對移民補償標準不滿,巫山縣大昌鎮居民馮某祿擅自侵佔移民統建房且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某祿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經查,2007年11月8日,被告人馮某祿與巫山縣大昌鎮人民政府簽訂了《三峽工程重慶庫區巫山縣移民安置合同》,其全家四口人共獲得生活安置補償費41200.78元。同時,大昌鎮人民政府將馮某祿位於大昌鎮老城鳳凰路116號的房屋拆除後,按照移民政策以每平方米280元的標準對其進行補償。馮某祿認為補償標準太低,拒絕領取該補償款,擅自入住大昌鎮龍池街338號1單元3-2室的大昌鎮人民政府移民安置統建房,並一直佔有。2013年9月25日,大昌鎮人民政府向巫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馮某祿立即排除妨礙,返還房屋。同年10月16日,巫山縣人民法院判決馮某祿搬出其非法佔有的大昌鎮龍池街338號1單元3-2室,將房屋交還給大昌鎮人民政府。判決生效後,馮某祿拒不履行。2013年12月31日,大昌鎮人民政府向巫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巫山縣人民法院向馮某祿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張貼了執行公告,並多次給馮某祿做工作,讓其搬出該房屋,但馮某祿拒絕執行判決,拒不遷出其佔有的房屋,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2015年9月22日,巫山縣人民檢察院對馮某祿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向巫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馮某祿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於2015年10月20日搬出其非法佔有的大昌鎮龍池街338號1單元3-2室,並將房屋交還給大昌鎮人民政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祿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祿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祿搬出其非法佔有的政府移民統建房屋,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馮某祿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官説法——

  重慶市巫山縣屬三峽庫區的國家移民大縣,在移民過程中發生了眾多移民擅自侵佔政府移民統建房的現象,在清理移民統建房的過程中,絕大多數侵佔統建房的移民都能自覺搬出擅自侵佔的移民統建房,將移民統建房返回給政府。馮某祿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擅自侵佔國家移民統建房,且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拒不返回所侵佔的房屋,在當地移民中造成了惡劣影響,據此,重慶市巫山縣人民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馮某祿的刑事責任,對那些心存僥倖、妄圖侵佔移民統建房拒不返回的移民起到震懾作用,有效的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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