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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要共建,也要共用

  • 發佈時間:2015-12-07 00:29:30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梁 岩

  有一個年輕人問我:“我們的工資怎麼這麼低?我上了7年班,現在一個月還只掙2000元,而且沒有獎金和補貼。為此,我老公幾次查我的工資卡,以為我在外邊偷著花了。”

  我問她:“你們單位其他人也這麼少嗎?”她回答:“不是。我們是事業單位,大約一半人有編制,一半人沒編制。有編制的人,月工資都在4000元左右,而且還有獎金,加起來超過5000元。像我們這些沒編制的人,無論做什麼工作,都是2000元。”

  我明白了,差距在於編制。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來説,編制是個很神聖的東西。有編制,就算是體制內的人,工作穩定,待遇優厚,還可以按時晉陞職務。沒編制的人,幹活多,待遇低,而且還要整天提心吊膽,不知道哪天領導不高興,就會打發你走。要想從“沒編制”變成“有編制”,可沒那麼容易,門路不好找,考試也沒機會。很多單位,幾年十幾年不增加編制,全靠“臨時工”挑大梁。低成本,好使喚,何樂而不為。只是可憐了這些“臨時工”,不走憋氣,走也不易。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堅持共用發展”,必須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用;要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用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增強發展動力,增進人民團結,朝著共同富裕方向穩步前進。

  共用發展,就是共同享受改革和發展成果。其中的核心就是一個“共”字,少數人享受不是“共”,一部分人享受不是“共”,多數人享受也不是“共”。只有這個社會的每個成員能夠享受,才算是“共用”。共同享受發展成果,也是實現共同富裕的主要途徑。有了“共用”,才能保證社會公平,增強發展動力,增進人民團結。

  堅持共用發展,與承認社會差別並不矛盾。我們不但不能消滅差別,而且在很多情況下,還要支援和保護一些差別。比如,誰多投入了資本,多付出了勞動,多創造了價值,誰就應該多得相應的回報。但這一切,必須在公平的前提之下。如果大家在同一個單位,做的是同樣的工作,一些人月收入5000元,另一些人月收入2000元,那就不能算是“共用”。這裡邊,有歷史的原因,有制度的原因,也有改革不到位的原因。

  看發展成果能不能共用,既要看宏觀,又要看微觀。就宏觀而言,交通、市政、住房、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建設,以及社保、醫保、低保、失業保險等制度的建設與完善,屬於全民共用發展成果。這個層面的共用,是真正的共用,也是每個人能夠看得見、摸得著的共用。微觀的共用,是地區、行業、單位、群體的共用。能不能實現這種共用,決定權往往在管理者手裏。比如,有一些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領導,總覺得自己的貢獻太大,所以把自己的獎金和補貼定得很高,而發給一般員工的卻很低;還有一些單位,是通過依附各種權力收費,獲取了高收入,然後把其中一大部分,轉化為高額的獎金和福利……這樣的差距,很難讓人服氣。

  由此可見,要共用發展成果,至少應做好三方面的工作:把更多的財政收入,用於改善民生;徹底實行政企分離,管理的不收費,收費的不管理,該提供服務的提供服務,該推向市場的推向市場;統一分配辦法和標準,無論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國企、私企,不能各行其是。做到了這些,那個年輕人才不會有關於工資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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