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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正式發佈指數熔斷相關規定 熔斷時間縮短

  • 發佈時間:2015-12-04 16:1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4日電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4日正式發佈指數熔斷相關規定,並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實施指數熔斷機制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

  此次擬實施的指數熔斷機制,是在公開徵求意見方案基礎上完善而成。今年9月7日至9月21日,三家交易所就指數熔斷相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市場各方給予 高度關注,向三家交易所反饋了各類意見和建議4861條。總體來看,市場各方對指數熔斷機制的總體方案表示認可,三家交易所對各方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論證,採納了反映最為集中的意見建議,另有部分意見暫未採納。具體説明如下。

  一、關於熔斷時間長度。從公開徵求意見情況看,投資者普遍 認為30分鐘的熔斷時間過長,這類意見佔比最高。為了在發揮熔斷機製作用的同時,儘量減少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三家交易所將觸發5%熔斷閾值暫停交易30 分鐘縮短至15分鐘,但保留了尾盤階段觸發5%或全天任何時候觸發7%暫停交易至收市的安排。主要考慮:一是境內市場在尾盤階段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較多, 規定14:45及之後觸發5%熔斷閾值暫停交易至收市有助於防範尾市異動風險。二是滬深300指數是反映滬深市場整體走勢的重要指數産品,具有代表性好、 抗操縱性強等特點,當其上漲或下跌達到7%時往往意味著市場已經發生了劇烈波動,可能面臨極端系統性風險,因此需要給市場更多的冷靜時間,避免恐慌情緒蔓 延加劇市場波動。從境外市場看,美國、南韓、印度等市場均設有觸發最高一檔熔斷閾值暫停至收市的安排,目的是為了防範系統性風險。

  二、 與現有漲跌停板制度的銜接。部分市場人士認為,在維持現行漲跌停板制度不變情況下,實施指數熔斷的必要性不大,建議放寬或取消個股漲跌幅限制並引入個股熔 斷。經研究,指數熔斷機制與漲跌停板制度的性質相同,都屬於短期價格穩定措施。但兩種制度在作用對象、作用原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漲跌停板制度規定了單 只證券交易價格波動幅度,主要防範單只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證券在漲跌停板的價格上仍然可以交易;指數熔斷機制是在市場基準指數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暫停 整個市場交易一段時間,防止市場過度反應;觸髮指數熔斷後,熔斷範圍內的證券在熔斷期間均將暫停交易。從今年股市異常波動的情況看,漲跌停板制度在極端情 況下不足以發揮穩定市場的作用,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必要性顯得比較突出。此外,漲跌停板制度是我國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安排,放寬或取消漲跌幅限制度會影響 結算風險管理制度、杠桿類業務風控措施、市場監察指標等現行制度安排,對投資者的交易習慣影響也比較大,短期內難以實施。下一步,三家交易所還將結合此次 指數熔斷機制的實施情況,堅持改革力度、節奏與市場承受程度的統一,不斷完善相關交易機制,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三、關於熔斷閾 值。部分市場人士認為,現有閾值較低,觸發次數可能較多,且兩檔閾值間隔過小,可能連續觸發,建議僅設一檔閾值,或提高閾值至6%、8%,也可考慮擴大閾 值之間的差距。我們認為,在保留10%漲跌幅限制的前提下,可選的指數熔斷閾值有限,5%和7%兩檔閾值是三家交易所在對過去11年曆史數據進行分析測算 基礎上提出的。其中,5%作為第一檔閾值可以兼顧設置冷靜期和保持正常交易的雙重需要;觸發7%的情況雖然較少,但屬於需要防範的重大異常情況,應當一併 考慮,以此阻斷暴漲暴跌等極端異常行情的持續。

  四、關於基準指數的選擇。部分市場人士認為,滬深300指數無法體現中小市值股票的走 勢。通常,熔斷基準指數需要選取代表性強,影響力大,操縱難度較大的指數,滬深300指數具備以上特徵。相較于單市場指數而言,滬深300指數更能全面反 映A股市場總體波動情況;同時,滬深300指數的市值覆蓋率、跟蹤指數産品的數量和規模也佔市場主導地位。

  五、關於雙向熔斷。部分市場 人士建議只設下跌熔斷。我們認為,雙向熔斷更有利於抑制過度交易,控制市場波動。境內市場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散戶為主,價格雙向波動較大,既出現過恐慌性下 跌,也曾出現過快上漲,包括因事故導致市場短期大幅上漲的情況。因此,當市場“暴漲”時,也需要熔斷機制穩定市場情緒,防範投資者對市場上漲的過度反應, 使投資者擁有更多的時間來進一步確認當前的價格是否合理。

  另外需要説明的是,三家交易所實施指數熔斷機制的具體業務安排略有差異,投資者可關注交易所發佈的業務問答及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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