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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親將兒子房屋拆除重建,兒子如何維權?

  • 發佈時間:2015-12-01 00:34:01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問題]

  2008年,北侖區的張女士與前夫王先生協議離婚,當時兩人在協議書中約定:兒子由張女士撫養,一套農村自建房歸兒子所有,王先生可終身居住,若該房屋遇拆遷或者出賣等情況,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由於當時孩子尚小,未申請變更房屋所有權人。去年年底,王先生將老房子拆除,新建了一套三層住房。張女士認為,這可能損害兒子的權益,並提出一個問題:兒子能否依據離婚協議直接取得新樓房的所有權?

  [説法]

  張女士與前夫王先生在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王先生當初的承諾,其實是將老房贈與給了兒子,雖然當時未變更房屋所有權人,但並不影響贈與行為的成立,故老房的所有權應歸兒子所有。問題在於,現在老房子被拆除,王先生在原房地基上建成了新房,原物已經滅失,離婚協議當中贈與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故張女士的兒子實際上無法依據離婚協議,直接取得新樓房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張女士的兒子作為權利人,雖然不能直接取得新樓房的所有權,但可以向其父張先生主張權利,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當然,房屋恢復原狀不可能,因此,最可行的辦法是,張女士與王先生進行協商,提出一套賠償或者補償的方案,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其兒子可以向法院起訴,重新確認新樓房的所有權,或者要求賠償損失。

  (董怡 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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