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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範發審權力運用 8個工作日10家IPO申請獲准

  • 發佈時間:2015-11-30 08:44:1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九條“鐵律”規範發審權力運用

  ■本報記者 朱寶琛

  證監會最新公佈的數據顯示,目前證監會受理首發企業684家,其中,已過會52家,未過會632家。未過會企業中正常待審企業614家,中止審查企業18家。

  與此同時,經過《證券日報》記者統計,自11月18日恢復發審會以來的8個工作日,發審委已經審核了11家公司的首發申請,其中,1家公司被否,為浙江天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股票市場建立20餘年來,共有2800家公司通過發行上市融資累計超過7.5萬億元,對於支援實體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在新興加轉軌的市場環境下,發行審核的體制機制安排如何既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品質,防範欺詐上市風險,規範擬上市公司行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準,又能有效防範可能産生的尋租空間,切斷利益輸送的鏈條,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始終是發行制度改革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對於發審權力的運用,證監會日前再出手,出臺九條“鐵律”予以規範。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關於進一步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的若干意見》從發行條件、審核標準、辦理時限、疑難處理、預約接待、全程留痕、履職回避、發審委監督和違紀問責等九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其中,針對市場反映的審核進度不透明問題,建立限時辦理和督辦制度,對各審核環節提出明確時限要求。同時,證監會也意識到了發審委中個人尋租空間巨大,尤其是這些年不斷曝光的發審委委員腐敗案。因此,此次發佈的《意見》對發審委委員工作進行了單獨的約定,並首次提出了五個“是否”監管標準,即發審委員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員身份開展商業活動、是否濫用表決權、表決理由是否正當合理、表決意見是否與工作底稿一致。

  對此,有投行人士稱,如果五個“是否”能夠真正落實,對中國的發審制度而言將是一個不小的進步,特別是“是否濫用表決權”和“表決理由是否正當合理”,這兩點本身主觀意願較強,無法衡量,實踐中産生的權力尋租和貪腐也主要集中在這兩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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