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源頭減少發行審核權力尋租空間
- 發佈時間:2015-11-28 05:53:00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11月27日證監會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發行審核權力等相關問題作出回應。證監會將在對發行審核權力運作中可能存在腐敗風險的事項進行排查的基礎上,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範欺詐上市,遏制腐敗行為;證監會同時對市場關注的諸如“券商自營盤凈買入限制取消”“證券業協會叫停融資類收益互換”等熱點問題給予證實和解釋,並對近期的違法違規案件進行了通報
11月27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回應資本市場熱點話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會上表示,證監會將進一步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穩步推進上市公司分行業監管,並介紹了註冊制推進的最新進展情況。同時,張曉軍還表示,證監會已依法對7宗大股東違法違規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將進一步規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嫌配資的私募資管産品相關工作。
規範發行審核
加快推進註冊制改革
會上,證監會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的若干意見》。《意見》從發行條件、審核標準、辦理時限、疑難處理、預約接待、全程留痕、履職回避、發審委監督和違紀問責等九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從內容看,針對現行發行條件過多過寬問題,《意見》研究取消《證券法》明確規定之外的首發和再融資發行條件,調整為通過資訊披露方式落實監管要求,壓縮審核權力項目和內容,從源頭上減少尋租空間。
針對市場反映的審核標準不透明、不同審核人員把握的審核標準不一致問題,證監會將對過往的審核標準和典型案例及時歸納整理,成熟一批公佈一批,成熟一項公佈一項,防止出現“同事不同辦”問題。
《意見》還強化發審委工作監督,對發審委員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員身份開展商業活動、是否濫用表決權等進行監督檢查。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上述《意見》涉及取消《證券法》明確規定之外的首發和再融資發行條件事宜,需經法定程式修訂相關規章後實施。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監管機關承擔著《證券法》賦予的核準責任,需要對企業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和資訊披露要求進行專業分析和主觀判斷。在新興加轉軌的市場環境下,發行審核的體制機制安排如何既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品質,防範欺詐上市風險,又能有效防範可能産生的尋租空間,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始終是發行制度改革需要關注的問題。”張曉軍説。
對於註冊制推進的最新進展情況,張曉軍表示,目前,各項準備工作有序開展。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正在組織研究與註冊制相關的配套規章和規則。
此外,為不斷提高上市公司監管的專業性、有效性和針對性,今年以來,證監會穩步推進上市公司分行業監管:一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交易所制定或修訂了網際網路視頻、電子商務等14個分行業資訊披露指引;二是以問題為導向,今年證監會制定了遊戲、海運等11個分行業現場檢查指引,目前共有19個分行業現場檢查指引;三是自11月9日起實施並購重組分行業審核。
加強執法監管
分類清理不規範情形
會上,證監會通報了對7宗涉嫌違法減持、短線交易和資訊披露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中,5宗違法減持案件有關當事人在減持上市公司股份過程中,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規定,存在超比例減持未及時披露及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違法行為。
從具體處罰案例來看,證監會決定對涉案當事人處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對“李建華違法減持案”當事人李建華處以罰款1510萬元;對“陳福成違法減持案”當事人陳福成處以罰款240萬元;對“楊子江違法減持案”當事人楊子江罰款1720萬元;對“銀基集團違法減持案”當事人瀋陽銀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罰款210萬元等。
“至此,通過依法履行審理、事先告知、集中聽證、復核等程式,證監會已對33宗大股東違法減持、短線交易和資訊披露案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張曉軍表示。
針對媒體問及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嫌配資的私募資管産品情況,張曉軍表示,證監會日前下發了《關於規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嫌配資的私募資管産品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證監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前期摸排數據的基礎上,督促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一步甄別、確認涉嫌配資的相關私募資管産品,明確需規範的三類私募資管産品範圍及標準,相關數據核實與後續清理規範應按該既定標準進行。
“各證監局還將分類推進清理規範工作,堅決清理私募資管産品中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情形,有序規範涉嫌配資的優先級委託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後級委託人以投資顧問等形式直接執行投資指令參與股票投資的私募資管産品,並將持續關注利用‘一人多戶’、線上轉線下等新型場外配資及其風險,督促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建立健全識別、監測、防範場外配資活動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張曉軍説。
把控市場風險
嚴管場外衍生品業務
對於網路上流傳的《關於取消證券公司自營股票每天凈買入要求的通知》,張曉軍表示,證監會日前已經下發文件,相關情況屬實。
對於近日媒體報道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叫停融資類收益互換一事,張曉軍表示,在近幾年的創新發展中,為適應客戶風險管理的需求,證券公司探索開展了場外衍生品業務。但實踐中,部分證券公司利用收益互換業務向客戶融資買賣證券,實際演變為一種配資行為,偏離了衍生品作為風險管理工具的本原。
“出於對市場整體風險的考慮,為規範證券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有關自律管理規則,要求證券公司不得通過場外衍生品業務向客戶融出資金,供客戶進行證券交易。其他滿足客戶風險管理等合理需求的場外衍生品業務仍可正常開展。證券公司應當通過規範的融資融券業務為客戶提供融資買入證券的服務。”張曉軍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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