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股上市最快75天完成審核
- 發佈時間:2015-11-28 11: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8日訊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消息,為在發行審核權力運作過程中有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中國證監會制定併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強化自我約束,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在健全現有制度基礎上,直面市場關切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了“條件明確、標準清晰、程式規範、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全程留痕、監督有效”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機制。
《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貫徹簡政放權和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工作要求,針對現行發行條件過多過寬問題,研究取消《證券法》明確規定之外的首發和再融資發行條件,調整為通過資訊披露方式落實監管要求,壓縮審核權力項目和內容,從源頭上減少尋租空間。
二是針對市場反映的審核標準不透明、不同審核人員把握的審核標準不一致問題,對過往的審核標準和典型案例及時歸納整理,成熟一批公佈一批,成熟一項公佈一項,以切實提高審核標準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防止出現“同事不同辦”問題。
三是針對市場反映的審核進度不透明問題,建立限時辦理和督辦制度,對各審核環節提出明確時限要求,在正常審核狀態下(因政策原因停發或調整的除外),從受理到召開反饋會不超過45天,從發行人落實完畢反饋意見到召開初審會不超過20天,從發出發審會告知函到召開發審會不超過10天。
四是對發行審核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和重大無先例問題,明確提請專題會議決策的程式要求,有效杜絕個人因素對問題定性和審核進程的影響。
五是針對部分發行人反映的見面難、溝通難問題,建立預約接待制度,及時滿足發行人正常業務溝通需求。對於當事人按規定提出接待預約的,原則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見面。同時,嚴禁發行審核人員在發行審核期間與發行人及相關利害當事人進行任何正常工作溝通之外的私下接觸。
六是全面落實發行審核工作全程留痕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審核過程管理,形成對審核工作的硬約束。
七是加強履職回避管理,在已有公務回避要求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發行審核工作應當回避的具體情形,明確回避事項的操作流程,建立相應的報告制度及監督問責機制,有效防止利益衝突。
八是強化發審委工作監督,對發審委員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員身份開展商業活動、是否濫用表決權、表決理由是否正當合理、表決意見是否與工作底稿一致等進行監督檢查。涉嫌違反工作紀律的,及時進行處理。
九是嚴格執行違紀問責制度,對違反審核工作紀律的人員,依規予以黨紀政紀處分,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嫌違法犯罪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上述意見涉及取消《證券法》明確規定之外的首發和再融資發行條件事宜,需經法定程式修訂相關規章後實施。其他意見有的需要制定具體實施規則,有的需要通過強化內部管理加以落實。此次同時公佈具體實施規則《關於加強審核人員履職回避管理的規定》和《關於加強發審委委員履職回避管理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股票發行上市是企業直接融資的主要方式。我國股票市場建立20餘年來,共有2800家公司通過發行上市融資累計超過7.5萬億元,對於支援實體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監管機關承擔著《證券法》賦予的核準責任,需要對企業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和資訊披露要求進行專業分析和主觀判斷。在新興加轉軌的市場環境下,發行審核的體制機制安排如何既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品質,防範欺詐上市風險,規範擬上市公司行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準,又能有效防範可能産生的尋租空間,切斷利益輸送的鏈條,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始終是發行制度改革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實踐中産生的腐敗案例,教訓十分深刻。從根本上解決好這一問題,必須正確處理好市場與政府的關係,加快推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這次出臺的意見,是我們對發行審核權力運作過程中可能存在權力尋租和腐敗風險的事項和環節進行全面梳理排查的基礎上,採取的有針對性的完善和改進措施。相關措施的執行,需要得到市場各方的理解、支援和配合,同時證監會真誠地歡迎社會各界對我們的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督,共同為企業發行上市融資創造規範、透明、便捷的制度環境和市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