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完善新股發行制度重啟新股發行
- 發佈時間:2015-11-06 20:00:10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王斌
中國網財經11月6日訊 今年7月初,因市場出現異常波動,已經啟動新股發行程式的28家公司暫緩發行,首發企業的初審會、發審會等會議也隨之暫緩安排。目前股票市場已進入自我修復、自我調節階段,恢復和保持合理適度的新股供給,有利於增加市場活力,增強市場功能,積極穩定、修復和建設市場,促進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證監會綜合考慮市場各方面對於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機制的意見和建議,重點圍繞解決鉅額資金打新、簡化發行審核條件、強化仲介機構責任、加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等事項,提出了進一步改革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針對鉅額打新資金對貨幣市場的影響及部分投資者賣老股打新股問題,取消現行的新股申購預先繳款制度,將申購時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同時強調新股申購應為投資者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行為,證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資者全權委託進行新股申購。
二是按照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突出發行審核重點,調整發行監管方式,嚴格執行《證券法》明確規定的發行條件,將一部分基於審慎監管要求而增加的發行條件調整為資訊披露要求。
三是公開發行2000萬股以下的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定價,直接向網上投資者定價發行,以簡化程式,縮短髮行週期,提高發行效率,降低中小企業發行成本。
四是加強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要求首發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公司董事、高管應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在招股説明書中作出承諾。
五是強化仲介機構監管,落實仲介機構責任。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賠付的承諾。完善資訊披露抽查制度,進一步提高資訊披露品質。出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認定標準,從嚴監管審計機構執業行為。
以上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的政策措施需要修訂或制定相關規則,為此,證監會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修訂草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及《關於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産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同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履行相關程式後公佈實施。
取消新股申購預先繳款制度,涉及證券交易系統技術改造工作,證監會將組織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各證券公司進行系統技術改造。由於相關規則修訂和技術系統改造工作均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證監會決定先按現行制度恢復前期暫緩發行的28家公司中已經進入繳款程式的10家公司新股發行。因暫緩發行至今已超過3個月,在刊登招股意向書前,需要履行會後事項、補充財務資訊等法律程式,預計需要兩周左右的準備時間。剩餘18家公司將在年底前分批發行。同時,證監會將恢復新股發行審核會議,合理安排審核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