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常見信用卡涉訟案件解析 明辨"李逵"與"李鬼"
- 發佈時間:2015-11-25 18:41: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隨著我國信用卡發卡量的不斷攀升以及持卡人權益保護意識的不斷覺醒,商業銀行信用卡類被訴案件增長明顯。而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使用信用卡所累積的糾紛更可能呈現井噴式爆發,商業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日趨嚴峻,此種趨勢已被部分商業銀行信用卡類被訴案件的發案情況所證實。本文全面梳理了商業銀行涉訟案件,對發案最多的四類典型案件進行了介紹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就銀行相關制度流程的改進提出了具體建議,以期促進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審慎識別辦卡人身份
明辨“李逵”與“李鬼”
2014年9月,鞏先生意外收到了來自某商業銀行的律師函,函件稱鞏先生有一筆逾期未付的8000元欠款,按照相關規定,該商業銀行已將欠款事實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這意味著鞏先生的個人信用增加了不良記錄。令鞏先生詫異的是,自己並未在該商業銀行申請過信用卡,於是與商業銀行進行多次商議,要求消除個人不良記錄。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15年1月,鞏先生一紙訴狀將該商業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該行消除其不良個人信用記錄,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10000元。
最終經法院查明,鞏先生信用卡確係他人偽冒其身份辦理並透支,該行某支行通過外包催收公司對鞏先生而非案外人進行了多次催收。法院認為,原告鞏先生在被告某商業銀行處實際並未申請過信用卡,被告商業銀行因審核不嚴,導致他人冒用原告的身份辦理了信用卡並造成消費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相應損失。此外,被告在原告向其説明情況後,仍然向原告發出律師函、拒絕為原告消除不良記錄,其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于十日內消除原告鞏某的不良信用記錄,並賠償原告鞏某經濟損失1000元。
此案例只是近年來因信用卡非本人申辦而引發糾紛中的一例,這樣的案件逐年呈現多發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凸顯了商業銀行發卡基礎管理工作的薄弱。實際上,非本人辦卡糾紛案件是各類信用卡糾紛案件中案情最簡單的,只需商業銀行在審批信用卡時認真、負責、盡職地核實相關資訊的真實性,杜絕盲目發卡,足以避免糾紛發生。法院普遍認為,商業銀行係為客戶開辦信用卡的專門機構,負有審核客戶提交申請資料的義務,應當針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合理、有效的審查。故此類案件法院多判決銀行敗訴並不意外。在上述援引案例中,在持卡人聲明未辦卡的情形下,當事行在未進行加調查的情況下,仍然通過委外催收要求原告清償欠款,處理欠妥。這種做法不但對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困擾,更擴大增加了商業銀行自身的聲譽損失。
商業銀行在辦理信用卡過程中,應充分吸收此類案件審判的經驗教訓。首先,建議商業銀行應強化發卡各環節管理。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申辦人身份識別義務,避免降低門檻盲目發卡。一是行銷環節嚴格做到監管機構“三親見”的要求,避免偽冒申請流入。二是調查環節嚴格落實調查責任,及時甄別偽冒申請。三是領卡環節認真核實領卡人身份,避免卡片被他人冒領。其次,商業銀行應暢通受理渠道,加強客戶安撫。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否認辦卡流程進行梳理完善,加強上下級行的溝通。對客戶反映的因偽冒辦卡産生失實信用記錄的問題,經核實確屬自身過錯的,應及時主動進行徵信記錄調整,避免因處置失當導致矛盾激化,最終升級為訴訟案件。
打擊貸記卡非法套現
巧用合理方式規避風險
2013年下半年,某商業銀行下屬支行通過檢測發現該行白金卡客戶薛先生等人的信用卡陸續出現多筆大額消費,經判斷該商業銀行認為其套現特徵明顯,並且已經形成不良,於是對相關信用卡賬戶添加了鎖定碼,從而導致薛先生等人的信用卡無法使用。薛先生等人發現後,與某商業銀行進行了協商,並要求解鎖,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薛先生等人對某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進行了起訴,他們認為涉案商業銀行在未通知持卡人的前提下,就暫停了其名下信用卡的使用,已構成違約。某行擅自鎖卡行為違反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以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商業銀行恢復原告信用卡正常使用,並免除相關利息、滯納金。最終,某商業銀行經過刑事立案,借助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手段取得了持卡人存在套現行為的直接證據,原告最終主動撤訴。
目前,因實體經濟遭遇困難,資金需求旺盛,貸記卡套現開始出現團夥化和專業化的趨勢,手法不斷翻新。針對套現可能給商業銀行帶來的資金損失風險,銀行業對於打擊套現已形成共識,但對認定套現的行業標準並不明確。由於相關標準不明、通知程式缺失,因此各家銀行對疑似套現卡片實施鎖卡的做法極易引發糾紛。
在實務中,對於交易高度集中、額度高比例使用等涉嫌套現的可疑交易,若持卡人拒絕配合調查,發卡銀行往往難以獲悉真實的交易情形,持卡人是否套現不易確認。在以疑似套現而非確認套現為前提下採取的降額、止付等措施,實際上並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辯權所要求的“確切證據”證明標準,所以銀行的做法難以被司法機關認可。上海某法院就認為,考慮到套現案件的判決可能會對貸記卡行業帶來衝擊,法院會非常慎重,不會輕易下判,但如果銀行在鎖卡時並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持卡人存在套現行為,法院仍傾向於判決商業銀行敗訴。
在認定套現標準不明確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應謹慎行事,採取必要與合理的方式方法打擊非法套現行為。首先,商業銀行應推動相關立法,儘快明確套現規則。商業銀行應加強與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的溝通,推動“信用卡條例”儘快出臺,以提高立法層級,確保套現行為的規制有法可依。同時,應繼續打擊套現行為,不可因噎廢食。但對現有的套現認定標準有必要進一步細化,以規範鎖卡操作。其次,建議商業銀行在止付前增加通知環節。鎖卡之前通過電話確認和短信通知等多種渠道通知持卡人,這是對持卡人知情權的尊重,既避免了持卡人在公開場合刷卡失敗不知就裏的尷尬,也有利於提醒持卡人及時保存購物發票、刷卡憑條等證據,有利於交叉核對,避免誤鎖。
偽卡盜刷案件不可小視
吸收教訓謹防案件重演
2014年9月27日,劉女士突然收到一條信用卡消費手機短信提醒,短信顯示在某商業銀行辦理的信用卡于當日在太原市消費2萬餘元,但吊詭的是當晚劉女士卻身在東莞市某酒店,並隨身攜帶信用卡。看到短信後,劉女士意識到信用卡可能存在被盜刷風險,遂撥打了該商業銀行的客戶電話,詳述了事件起因,同時告知客服人員在太原發生的交易非本人所為,並根據客服指示到附近ATM連續三次輸入錯誤密碼鎖定卡片。隨後,劉女士向東莞市派出所報案,並起訴了涉案商業銀行下屬支行,她認為某商業銀行未能識別信用卡真偽,對卡片盜刷存在過錯,請求法院判決該行賠償刷卡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劉女士所在試卡地與消費地相距甚遠,試卡操作與刷卡交易的時間間隔短暫,足以認定偽卡的存在。在本案中,第三人使用偽造信用卡交易成功,説明被告某商業銀行終端或與其存在代理關係的終端對信用卡真偽的鑒別存在缺陷,所以某商業銀行對造成劉女士被盜刷的損失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全部刷卡損失2萬餘元。
近年來,貸記卡偽卡盜刷類案件同樣處於高發狀態,商業銀行應提高警惕。實踐中,儘管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針對偽卡盜刷案件存在判決尺度不一的問題,但在整體趨勢上,法院傾向於判定商業銀行承擔更多責任。偽卡盜刷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偽卡認定。涉案交易是否屬於偽卡交易,一般由法官依據日常經驗法則認定。在實務中,如果出現“同一張”銀行卡較短時間內在相隔甚遠的兩地進行操作、銀行監控錄影中所記錄的涉案交易中用以取款的銀行卡的顏色、圖案等存在與真實的銀行卡不一致等事實,一般會認定為偽卡。二是責任劃分。在偽卡已被認定的前提下,法院基本上將大部分或全部責任分配給商業銀行,理由與上述案件的判決意見基本一致,即商業銀行因為自身的系統與技術原因,未能識別出偽卡,違反了其應承擔的安全防範義務。
與此同時,商業銀行熱衷於提出的“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抗辯難以被法院採納。法院普遍認為,該約定是格式條款,應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做出不利於銀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如深圳羅湖區法院認為只有在使用真實貸記卡進行交易時,密碼相符才視為本人所為,偽卡交易則不適用該約定;有的法院更是直接認定該條款無效。如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指出,鋻於當前卡片偽造技術不斷進步、犯罪手段也在不斷翻新,商業銀行一概以該格式化條款為免責理由進行抗辯明顯有違公平原則,應為無效。
在一些判例中,也有法院以持卡人未盡到密碼保管義務為由將部分責任分配給持卡人。比如有法院認為,持卡人對密碼應當負有比一般財産更加嚴格的保管和保密義務,就單個銀行卡而言,個人用卡不當所致泄密是大概率事件,而因商業銀行系統問題導緻密碼洩露是小概率事件,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商業銀行對密碼洩露存在過錯的,持卡人就需要承擔部分損失。這種論證在邏輯上雖然不存在問題,卻給社會強化了這樣一種觀念,即持卡人設密碼需要承擔較多的注意義務,更有可能自擔損失,不設密碼商業銀行反而賠償更多。這種觀念顯然更加不利於偽卡盜刷風險的防範。
因此,為扭轉社會預期,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院開始轉變思路,將持卡人對密碼洩露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商業銀行。即除非銀行能夠舉證持卡人有過錯——比如,以持卡人存在出借行為證明持卡人曾向第三人故意洩露密碼,或提供監控錄影證明持卡人在輸入密碼時未規範操作——否則,商業銀行對密碼被盜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原告全部損失。
商業銀行應審時度勢,從實際操作與司法實踐中總結經驗與教訓,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首先,商業銀行應剷除偽卡盜刷的生存土壤。一是積極推廣金融IC卡,提升卡片加密保護技術,加大偽卡製作的成本和難度。二是重視持卡人的用卡安全教育,努力推動用卡環境的改善。三是不斷優化偽卡監控規則,提高風險識別和控制水準。其次,商業銀行應提高爭議處理速度。當持卡人對消費款項存在異議時,商業銀行應及時引導持卡人試卡和報警以固定證據,以方便後續調查。同時,在現有的銀行業信用卡交易規則框架內,應加快賬務處理流程,及時與持卡人協商,滿足其合理訴求。
逾期欠費計息方式仍存爭議
立足實際靈活處理為關鍵
2013年3月,謝先生因對某商業銀行逾期欠款計息不滿,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謝先生稱,其在某商業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並進行了多筆透支消費,由於未能在約定還款期內及時歸還足額欠款,被該商業銀行告知將按照當月透支全額扣劃利息,總共合計1600余元。謝先生認為,商業銀行僅應對未償還款項收取利息,全額計息完全是霸王條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涉案商業返還多收取的利息,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經法院查明,原告謝先生因透支被全額計息的情況屬實。法院認為,原告謝先生與被告某商業銀行簽訂信用卡領用合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該合約第四條明確約定:“對於非現金交易,乙方(指原告)未能按期償還全部款項的,應支付全部款項自銀行記賬日起的利息”。原告在使用信用卡消費後未按期償還全部款項,所以被告全額計收利息符合合同約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年來包括上述商業銀行在內的各家銀行息費計收類被訴案件不時見諸報端,法院判決結果雖然不一,但社會輿論幾乎一邊倒地批評商業銀行。2013年3月26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質疑信用卡透支計收複利是公然的違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儘管央視的觀點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有失偏頗,但壓力之下,銀行業不得不做出調整。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著手起草《商業銀行信用卡息費計收自律規則》,並於2013年7月1日施行。該政策雖然回避了複利問題,但明確要求銀行採取部分計息、容時容差還款及還款提醒等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不難推測,上述全額計息案件如果發生在2013年7月之後,上述商業銀行敗訴的可能性將會大幅度提升。2014年2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也撰文表示,就全額罰息條款而言,商業銀行沒有盡到其應盡的提請注意與説明義務,違反了合同法格式條款的特別規定,持卡人以顯示公平抗辯的,可判定為無效。
關於複利,目前多數法院仍然以雙方當事人約定有效為由,支援銀行計收複利,但也有法院援引最高院司法解釋認為,透支利率已含有懲罰性質,再計收複利導致違約金過高,約定應為無效。可以預見,複利能否繼續收取將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關於滯納金,2014年2月,有判例明確認定銀行收取滯納金過高。以四川省邛崍市案件為例,在該案中,持卡人透支後未按期還款,産生了高額滯納金。四川省邛崍市法院認為,商業銀行的損失無非是資金佔用損失,信用卡透支利息已經較高,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持卡人支付的利息得到補償,再另行收取滯納金(實質是懲罰性違約金)不合理,只能酌定支援部分金額。最終,按合同約定主張的滯納金,法院判決持卡人僅需要支付其中的三分之一的金額。
針對目前對於商業銀行利息複利計算的爭議,商業銀行應該立足現實,靈活應對。首先,商業銀行要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大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對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銀行應當就持卡人高度敏感的息費計收規則進行詳細説明,主動提請持卡人注意。同時,應嚴格遵守收費標準,避免違規收費。其次,商業銀行應建立靈活的息費計收政策。商業銀行應建立人性化的容錯機制,豁免持卡人偶爾一次的逾期,並賦予受理人員必要的息費減免許可權。對於不以減免息費為目的的公益類訴訟,要及時主動與媒體進行溝通,避免不實報道對銀行業形象的損害。(作者王小波就職于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本文原載于《中國銀行業》雜誌2015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