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各國廣泛實施GHS制度
- 發佈時間:2015-11-18 21:30:53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杭州瑞旭産品技術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合規應對主管潘晶瑾在接受採訪時向記者簡要介紹了GHS制度在亞洲各國的實施及更新情況,如法規文本、實施時間、過渡期、SDS和標簽的要求等。
GHS在日本的實施由厚生勞動省、經濟産業省、環境省、國土交通省牽頭,主要的管理法規為勞動安全衛生法和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基於聯合國GHS文本,日本發佈了兩項針對安全技術説明書和標簽的國家標準,分別為: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JISZ7250:2005)、基於GHS的化學品標簽(JISZ7251:2006),並要求在2010年6月30日前,所有SDS應符合GHS標準。這兩項標準經過兩次修訂,最新的SDS和標簽的參考法規為2014年3月發佈的基於聯合國GHS第四修訂版的日本工業標準JISZ7253:2014,新版標准將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此之前,企業允許使用舊版標準判斷化學品分類並製作SDS和標簽。
南韓從2006年開始逐步採納GHS制度,主要由南韓勞工部和環境部牽頭,在南韓有毒物質管理法和危險物質安全管理法案下,採納了GHS分類、SDS和標簽制度。對於有毒化學品,南韓勞工部要求物質和混合物分別於2011年6月30日和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GHS要求。2013年,南韓就業和勞動部(MoEL)發佈的“化學物質分類與標簽SDS標準”進行了一次更新,最新版本號為MoEL2013-37。此外,MoEL下屬的南韓職業安全健康局(KOSHA)在官網上發佈了超過6000個化學物質的推薦性GHS分類以及其中一部分化學物質的SDS。
台灣勞委會和環保部門從2007年開始採納GHS制度,分別發佈了關於標簽和安全技術説明書的法案(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CLANo.0960145703和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數據表管理辦法EPANo.0960095329)並於2008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2014年,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標準CNS15030基於聯合國GHS第二修訂版進行了修訂並於2014年9月確認。其中包含除臭氧層危害以外的27項危險分類。
化學品在進入日本、南韓、台灣時,企業同樣需要根據當地要求編制SDS並粘貼標簽。需要注意的是,針對不同地區的SDS和標簽,均需使用當地官方語言進行編制。
除上述日、韓、台灣地區以外,其他亞洲國家GHS近期的更新情況如下:
印度尼西亞工業部于2013年發佈了工業條例No.23/M-IND/PER/4/2013,依據聯合國GHS第四修訂版,對印尼國內的化學品分類體系進行了更新。該條例對純物質立即生效;對於混合物,企業須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分類和相關文件的製作。
新加坡于2014年3月公佈了新版化學品分類標準SS586:2014,代替舊版本SS586:2008標準,同樣依據聯合國GHS第四修訂版。對於所有混合物,過渡期將於2015年7月1日截止。
菲律賓勞工部于2014年發佈了“工作場所化學品安全計劃-實施全球統一分類體系的指南文件”,要求自2015年3月6日起,所有工作場所的化學品須符合GHS要求。
馬來西亞、越南和泰國的GHS法規則直接依據聯合國GHS第三修訂版編制。馬來西亞的《危險化學品分類,標簽與SDS》(CLASS2013)法規,已于2015年4月份正式實施。需要注意的是,馬來西亞的SDS和標簽要求提供雙語版本,即馬來語和英語對照版本。越南要求所有混合物産品從2016年3月起應對GHS法規。泰國通告“危險物質的危害分類與資訊傳遞體系(BE2555)”則要求從2017年3月起所有混合物産品依據GHS進行分類並製作SDS和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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