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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已抵債房産 是否有效

  • 發佈時間:2015-11-18 14:29:24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2013年5月8日,撒某、肖某夫妻為做生意曾向姚某借款69萬元,但未能按時償還。2014年11月15日,姚某與撒某、肖某雙方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撒某、肖某夫妻將其一棟房子的2、4樓抵給姚某還債,但雙方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15年3月12日,撒某、肖某夫妻以19萬元的價格將4樓賣給了譚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現姚某得知此事,諮詢能否要求確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律師解答:

  第一,本案中姚某雖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姚某仍舊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而《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本案中,撒某、肖某夫婦將房屋抵債給姚某已經通過人民法院的調解書確認,因此,該房屋的所有權自調解書生效時轉移。

  第二,本案實際涉及的是善意取得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譚某取得該房屋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因此,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以及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應當認定該買賣合同有效。

  李榮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正榮凱團隊面向基層為百姓服務,為離婚、繼承、買賣、遺囑等類房産糾紛提供法律服務。法律諮詢找榮凱:0531—88812348 諮詢地址:濟南市經四緯二路東圖大廈8樓接待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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