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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過期追尾 保險公司拒賠

  • 發佈時間:2015-11-18 03:29:39  來源:南寧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哐!”隨著一聲響,綿陽市民余女士開著寶馬轎車,直接“啃”上了前面的計程車。交警認定余女士負全責,同時發現她的駕駛證已經過期一個月。

  前後修車花了近5萬元,余女士找到保險公司理賠,然而對方卻告訴她:“不好意思,您的駕駛證已過期,我們不能賠付。”

  “換證需要時間,一年內都應屬正常換證時間,我不是無證駕駛。”余女士和保險公司各執一詞。

  11月5日,雙方再次協商未果,余女士打算走法律程式解決此事。

  保險公司

  “超過有效期”不負賠償責任

  近日,記者電話聯繫上保險公司售後理賠工作人員彭先生。他説,保險公司會全額賠付交強險2000元,但商業險不能賠,理由是根據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第四條“(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彭先生説,公司通融後,願意賠付余女士90%損失。但余女士則堅持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付。對此,彭先生回應説,如果余女士不同意,只有讓法院裁定。

  車主

  屬正常換證時間,非“無證駕駛”

  余女士認為,自己的駕駛證確實過期了一個月,但這個過期是在交管部門認定的合理時間內(一年之內),屬於交管部門正常的換證手續時間,自己是有駕駛資格的,而非法律上認定的喪失駕駛資格或“無證駕駛”。同時,余女士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充分告知義務。

  “簽合同時他們並沒有把詳細條款給我看,更沒有解釋過免責條款裏的‘超過有效期’。”余女士説,她在2014年11月22日向保險公司繳費,保單正式生成,之後手裏就只有一張《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沒有看過詳細條款,更無人向她解釋條款。

  交規規定

  駕駛證過期一年內可換,但不能駕駛機動車上路

  據交警介紹,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當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超過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內,駕駛員可申請換證,但不能駕駛機動車,一旦發現持過期駕駛證行駛,交警有權對其進行處罰;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登出機動車駕駛證。被登出未超過兩年的,通過科目一的考試後可恢復駕駛證的正常使用;如果被登出超過兩年的,則需要重新申領。

  “駕駛證在有效期之外駕駛機動車和‘無證駕駛’不同。”據交警介紹,“無證駕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未獲取或持有與所駕車型相對應的合法準駕證明的情況下駕駛該機動車;如果駕駛證過期,只要他通過體檢、及時換證,仍然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

  律師説法

  雙方爭議在於對“有效期”理解不同

  四川追求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野平認為,此事的爭論焦點是保險公司和余女士在“有效期”的理解上不同,保險公司認為就是駕駛證上的“有效期限”,而余女士認為是有無喪失駕駛資格。如果按保險公司條款理解,余女士難拿賠付,但像保險格式化條款公司應盡告知義務,才能使主體雙方建立平等合同關係。

  楊律師説,余女士的駕駛證雖然超過換證期限一個月,但並不意味著她的駕駛證就此失效或作廢。她更換證件後的有效期是從“2015年8月7日”算起,那麼事故發生就在有效期內了。同時,該項條款規定的初衷也是防止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駕車行駛造成社會危害,從這個角度看,商業險賠付也不無道理。

  (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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