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規範企業股權激勵會計處理
- 發佈時間:2015-11-14 07:0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包興安
《證券日報》記者昨日獲悉,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財政部制定並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解釋》主要涉及5個大問題,其中,明確了企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安排中,常見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並規定鎖定期和解鎖期,在鎖定期和解鎖期內,不得上市流通及轉讓。達到解鎖條件,可以解鎖;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鎖而失效或作廢,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立即進行回購。
《解釋》明確,對於此類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計劃,向職工發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關規定履行了註冊登記等增資手續的,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收到職工繳納的認股款確認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按照職工繳納的認股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額,貸記“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同時,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作收購庫存股處理),按照發行限制性股票的數量以及相應的回購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借記“庫存股”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包括未滿足條件而須立即回購的部分)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