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國有畫院的改革邏輯
- 發佈時間:2015-11-13 15:5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編者按:國有畫院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利用國有資産創建並給予財政撥款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國有畫院主要有四大任務:美術創作、人才培養、理論研究和社會輔導。在當前中國藝術品市場發展繁榮的大環境下,國有畫院應該如何改革?是保留還是廢除?資深藝術經濟學家、西南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馬健認為,國有畫院的改革,不僅符合中央關於“分類推進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而且可以優化資源配置,盤活文化資産,規範市場運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戰略意義。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請註明來源。
國有畫院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利用國有資産創建並給予財政撥款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1956年,周恩來總理主持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文化部關於“北京與上海各成立一所中國畫院”的報告,同意建立旨在“繼承中國古典(包括民間)繪畫藝術的優良傳統,並且使它進一步發展和提高”的國有畫院。國有畫院主要有四大任務:美術創作、人才培養、理論研究和社會輔導。從當時的歷史背景來看,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和計劃經濟體制的確立,中國民間的藝術品市場迅速萎縮,國有畫院的出現則為長期以賣畫為生的民間畫家提供了生活保障和創作條件,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裏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文化功能。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文化市場的日漸繁榮,美術成為了市場化程度最高的藝術門類,國有畫院畫師來自於藝術品市場的收入也日益豐厚。與此同時,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深化,美術院校、藝術院所和各類民間機構也發揮著原本由國有畫院承擔的四大功能。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關於國有畫院存廢的爭議不斷。雖然這些爭議已經涉及到了國有畫院改革的諸多方面,但尚未涉及根本性問題。因此,很有必要梳理一下國有畫院改革的邏輯,從而回答為何改革和如何改革的問題。
第一,減輕財政負擔,優化資源配置。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報告明確提出,“推動一般時政類報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文藝院團等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增強面向市場、面向群眾提供服務能力”。從本質上講,國有畫院的主要産品——美術作品不具備“公共”屬性,並非公共文化産品,而是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特點的私人文化産品。國有畫院畫師創作的大部分美術作品最終都成為了私人收藏品或投資品。那麼問題來了,既然在當前中國演藝市場發育程度還比較低的情況,“底子薄、包袱重、經費自給率低、營利能力弱”的大部分國有文藝院團都能夠順利完成轉企改制,為什麼處於中國藝術品市場最繁榮時期的國有畫院還繼續享受財政全額撥款?為什麼國有畫院畫師還能繼續享受“體制內個體戶”的無風險高收益?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某省曲藝研究院的單位性質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該省畫院的單位性質則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前者的職能是曲藝藝術的表演、傳承、保護、研究,後者的職能則是培養人才、創作研究、宣傳整理、對外交流。顯而易見,美術作品的市場化程度及景氣指數都遠高於曲藝藝術,那麼,國有畫院為什麼還要“守著金山討財政飯吃”?事實上,國有畫院比演藝院團更具有市場化生存的能力。
第二,盤活文化資産,實現保值增值。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快完善文化管理體制和文化生産經營機制,基本建立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健全國有文化資産管理體制,形成有利於創新創造的文化發展環境。”經過若干年的發展,國有畫院已經積累了大量的文化財富和較好的品牌資産。目前的狀況是,一方面,許多國有畫院的管理鬆散,缺乏明確量化的管理指標和創作任務,或者所定的指標和任務極易完成,國有畫院的四大功能也沒有很好得以發揮。另一方面,國有畫院畫師既是國有事業單位職工,又是個體藝術創作者和銷售者。在利益的誘惑下,一些畫師不僅未能安心創作,而且熱衷於複製“商品畫”。由於國有畫院畫師擁有體制內的諸多資源,其作品價格也因此而“溢價”。這種手裏捧著鐵飯碗,私下賣畫賺大錢的“窮廟富和尚”現象,不僅導致了美術界的不公與不滿,而且是一種變相的國有資産流失。為什麼這麼説呢?儘管由於美術創作不受時間和場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創造性和連續性,因此很難明確區分職務創作和非職務創作的邊界。然而,一方面,國有畫院畫師的成長和成名離不開畫院的資源和培養;另一方面,國有畫院畫師的市場價值其實是由作品藝術價值和畫師身份價值共同構成的。國有畫院畫師目前這種既佔有體制優勢,又做好自己生意的“體制內個體戶”模式顯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規範市場運作,重塑市場主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完善文化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優勝劣汰,促進文化資源在全國範圍內流動。”中國藝術品市場的積弊,始於美術作品進入市場之時:雖然鬻字賣畫的書畫家不少,卻鮮有自行申報納稅者。由於畫家的普遍“逃稅”且無發票提供,因此,畫廊應繳納的增值稅缺失“進項稅”相抵扣,不能以買賣差價,而要以銷售金額為基數繳稅,這就使得畫廊的實際稅負過重,逃稅和避稅的現象相當普遍,並由此産生一系列後續問題。事實上,國有畫院畫師的貢獻,不僅體現在繁榮美術創作上,而且體現在帶頭依法納稅上。國有畫院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或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向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改革,其實可以很好地成為規範中國藝術品市場的突破口。具體做法是:在組織架構上,改制後的國有畫院成立經營本院畫師作品的文化企業——畫廊;在運營模式上,國有畫院畫師的作品都統一由本院畫廊經銷並依法繳納稅費;在激勵機制上,國有畫院畫廊採取分成工資制:畫師既領取工資,也分享提成;在財務管理上,國有畫院的利潤按比例上繳主管部門,用於公共文化事業的開支。這樣一來,不僅解決了美術作品交易“徵稅難”的痼疾,理順了中國藝術品産業鏈上的利益關係,而且在減輕財政負擔的同時增加了財政收入,可謂一舉多得。
事實上,國有畫院的事業單位性質並非自然天成和鐵板一塊,而是由歷史原因和領導認識等諸多因素決定的。例如,宜昌三峽畫院是宜昌市文化局直屬的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南寧書畫院則是南寧市文化新聞出版局直屬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國有畫院的改革,不僅符合中央關於“分類推進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而且可以優化資源配置,盤活文化資産,規範市場運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戰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