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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失信企業需採取“聯合懲戒”

  • 發佈時間:2015-11-13 05:38:5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央文明辦、最高法、教育部、工信部等38個部門聯合簽署了《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將於近日印發實施。

  關於制止企業的失信行為,社會各界早有“建立聯合懲戒機制”“提高失信企業失信成本”的建議,一些地方和領域還進行了探索。此次38個部門聯合簽署《備忘錄》,邁出了“聯合懲戒”失信行為的關鍵一步,有利於各部門共用失信企業資訊數據,讓企業牢固樹立誠信意識,形成講誠信、重誠信的行為自覺。

  “聯合懲戒”並非跟企業過不去。簡政放權激發了市場活力,企業的主體地位得到了充分保障,但也讓一些環節出現了監管“真空”,建立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其實就是在填滿這些“真空”地帶,為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在這點上,企業和社會各界應有正確認識。

  當然,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還要向縱深推進。具體來説,進一步強化相關網路資訊基礎設施建設,搭建好聯合監督、懲戒、查詢等網路資訊平臺;儘快完善配套機制,明確聯合懲戒的責任主體,確保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精準發力;進一步拓寬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領域和範圍,延伸監管和懲戒觸角,力爭實現“無縫隙”“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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