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部門聯合簽署《備忘錄》 90項措施懲戒失信者
- 發佈時間:2015-11-11 01:00:08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張少雷
國家發展改革委10日公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等38個部門聯合簽署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近日已印發實施,共形成90項措施懲戒失信行為。
《備忘錄》明確,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未履行資訊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此外,其他簽署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記錄的,依據法律法規應予以限制或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和個人,屬於失信當事人範圍的,也應納入聯合懲戒範圍。
《備忘錄》提出的聯合懲戒措施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本領域內失信當事人資訊,採取市場準入和任職資格限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出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等懲戒措施;另一類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簽署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失信資訊,依法在本領域內對其經營活動採取的聯合懲戒措施,共18項,包括限制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融資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等。
據介紹,與以往對失信行為的懲戒相比,此次簽署的備忘錄懲戒措施多,共整合形成了90項具體措施,在部門聯合實施市場監管歷史上屬少見。其次是懲戒力度大,原來由一個部門在一個領域對失信當事人實施懲戒,現在變為由多個部門在多個領域對失信當事人共同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備忘錄》提出的聯合懲戒機制是雙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簽署部門,通過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等資訊化設施實現企業失信資訊的共用交換。在此基礎上,雙方根據對方提供的企業失信資訊分別在本領域內依法依規對失信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懲戒,不斷構建聯合懲戒工作的資訊化聯絡反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