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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懲戒失信企業有“法”可依

  • 發佈時間:2015-10-16 11:30:56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企業、社會團體和非法人經濟組織在生産、經營、服務活動中,被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認定形成失信記錄的行為,將採取失信懲戒聯動措施。

  本暫行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社會團體和非法人經濟組織。所稱失信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産、經營、服務活動中被人民法院、各級行政機關和經依法授權或者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予以認定形成失信記錄的行為。

  《辦法》明確,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分為信用記錄核查、失信行為認定及實施失信懲戒三個步驟。失信企業黑名單通過有關部門審核後,按照一定程式在湖南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湖南信用網、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湖南)以及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指定的其他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開披露。

  司法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公共資源交易、資質等級評定、定期檢驗、表彰評優、安排有關財政資金等工作中,必須依法查詢失信企業黑名單數據庫,並針對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按照各自職能分工採取失信懲戒聯動措施。

  懲戒措施包括:列為日常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並提高監督檢查頻次;不列入各類免檢、免審事項範圍;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撤銷相關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優評先;招投標時在招標文件中設置相應的限制性條款;在申請列入政府信用擔保管理體系時,不予批准;已列入政府信用擔保管理體系的,給予黃牌警告或取消資格;取消其財政扶持資格,不予以考慮享受政府財政資金扶持(撥付財政性資金)等國家政策。

  懲戒措施還包括:在辦理資質評定、申報、升級、驗證、年檢中,依據法律、法規對其做出相關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關申請資格;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發票的供應實行收(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情節嚴重者,依照稅法等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發放發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從嚴審核、審批。情節嚴重者,依照稅法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優惠等。

  但《辦法》也明確規定,存在失信記錄的企業,若能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式實施信用修復,重塑企業信用。

  《辦法》規定,企業已履行義務,修復不良信用記錄,並經原資訊報送單位同意;企業對失信行為作出實質性改正,信用意識明顯增強,失信風險顯著降低等情形,可進行信用修復,並從黑名單上解除。

  企業信用修復結果發佈生效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該企業採取的失信懲戒措施應予以解除。

  《辦法》還規定,外省企業、無照經營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在湖南行政區域內的失信行為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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