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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停牌不得超5個月 簽訂重大合同不再停牌

  • 發佈時間:2015-11-09 14:29:23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專電針對上市公司停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上交所8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著手規範相關行為。按照通知,上市公司濫用停牌將被採取監管措施或受到紀錄處分。

  通知在實證數據分析的基礎上,將停復牌事項主要分為籌劃重大資産重組、非公開發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三大類,並相應規定了原則上可予辦理的停牌期間。其中,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期間最長不超過5個月,同時對個別確須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事項作了例外規定,對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和其他重大事項的停牌期間也予以了明確。

  與此同時,通知強化了公司停復牌的相關資訊披露要求。公司在申請停牌時,即要求披露停牌具體事由。對於簽訂重大合同、對外投資等經營常規事項,原則上要求公司分階段披露進展,一般不得申請停牌。對於已處於停牌過程中的公司,要求公司及時披露籌劃事項的實質進展,及早申請復牌。

  據了解,上述通知(徵求意見稿)擬公開徵求意見一週。此後上交所將在合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徵求意見稿予以修訂,並儘快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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