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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種子法》有三大變化

  • 發佈時間:2015-11-09 08:30:4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這次《種子法》修訂是由全國人大主導,歷時3年,在充分調研,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本著推進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的原則,按照簡政放權、明確主體責任的思路進行修訂的。

  認真對比新舊《種子法》後,我認為主要有三大變化:

  鼓勵創新,推進種業體制改革

  一是提升新品種保護的法律地位。增設新品種保護一章,將原《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內容上升為法。加大了基層農業主管部門對侵權假冒的執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對侵權假冒行為的民事賠償標準和行政處罰力度,賠償額由原來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獲利的1倍提到3倍;對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難以確定的,最高賠償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同時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罰款金額由貨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二是明確種業扶持改革政策。將2011年以來國務院出臺的一系列鼓勵種業創新、深化種業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明確科研分工,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種業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維護科技人員科研成果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新品種,為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開闢品種審定綠色通道,對於達到審定標準的,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

  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

  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保護農民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簡化政府的職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減三取消一下放”:三減,減少審定作物數量,由28種到5種;減少行政許可,將種子生産和經營兩項許可合併;簡化引種程式,將同意改為備案。三取消,取消申請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時對資金的要求,取消先證後照的規定,取消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一下放,將“育繁推一體化”企業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由農業部下放到省級。

  保護農民利益,強化主體責任

  按照將轉變政府職能、明確主體責任的思路,強化了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的監管。一是加強執法監管:將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管、懲處侵害農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由部門行為上升為政府行為;明確農林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和種子管理機構是種子的執法主體;賦予農林執法主體行政強制權,對從事種子生産經營但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二是明確主體責任。實行綠色通道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和品種登記申請者要對申請審定或登記的文件、種子樣品的真實性負責;種子生産經營者要對標簽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品質負責,要對種植風險進行提示。

  三是擴大賠償範圍。農民因種子品質或標簽、使用説明書不真實造成的損失,可以向種子經營者或種子生産者要求賠償。

  四是加大處罰力度。擴大了假種子的範圍,包括沒有標簽的種子;加大了對生産經營假種子的處罰,由違法所得的5~10倍提高到貨值的10~20倍;增加了對生産經營假劣種子者的禁業規定。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副巡視員吳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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