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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隱私 不論身份

  • 發佈時間:2015-11-08 05:45:3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名人書信中蘊含的經濟價值只是一小部分,更大部分應該是研究價值

  中國藥學家屠呦呦因發現青蒿素獲得諾貝爾獎還不到一個月,已經有多種青蒿素保健品和食品打著“抗癌殺蟲”等名號在網上熱賣。更有一票商家瞅準商機,在網上拍賣屠呦呦親筆書信和親筆題詞,甚至搶注“屠呦呦”商標。

  其實,名人信件被拍賣不是第一次了。早在1994年,翰海秋拍中就有一冊15通的徐悲鴻信札,估價10萬元,但最終流拍。10年之後的2004年,同樣在翰海拍賣會上,估價10萬元的3通徐悲鴻信札卻以24.2萬元拍出。近年來,名人書信在收藏界很吃香,成了拍賣行的新寵,只是,也時常與糾紛相伴。2013年,楊絳先生將欲拍賣其及錢鐘書私人書信的拍賣行告上法庭並最終勝訴,使糾紛全面爆發。

  那麼,名人書信究竟能不能被拍賣?竊以為,首先要看拍賣行為是否合法。

  從法律角度看,我國有關著作權和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與拍賣法並不衝突。即,我國法律並不禁止信札拍賣業務的開展,且開展何種類型的拍賣業務、如何開展屬於拍賣企業自主經營的範疇。只要拍賣人對書信的所有權合法、拍賣過程沒有公開信件內容或拍賣後沒有將其公開發表,拍賣行為本身就不會構成對著作權、隱私權的侵犯。

  換句話説,拍賣名人書信在法理上存在著討論的空間。但即便如此,物權之外,還有人格權;合了法,更要合情才是。杜甫的一句“烽火連三月,家書抵萬金”,點明瞭書信對人的心理慰藉作用抵得了萬兩黃金,但真要用實實在在的金錢買走一封家書,卻又讓人難以接受個人隱私、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多年的感情被當做商品去交易的現實。

  説到底,信件所有人轉讓或拍賣私人信件,實質上是連同寫信人的著作權、隱私權一起拍賣了,是用所有權剝奪了寫信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隱私權。從社會良知的層面看,當著作權、隱私權這樣的人格權與純粹的物權發生衝突時,人格權高於財産權。説得接地氣一點,就是即便你賺的錢是合法的,也不能建立在踐踏我的人格之上;哪怕符合拍賣法的拍賣行為是你情我願,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年楊絳先生在公開信中措辭嚴厲地表達自己的憤怒:“此事讓我很受傷害,極為震驚。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間的私人書信,本是最為私密的個人交往,怎麼可以公開拍賣?”這也就是為什麼,今天的屠呦呦通過媒體表明“堅決不同意”的態度。

  其實,名人書信中蘊含的經濟價值只是一小部分,更大部分應該是研究價值。畢竟,還原某位名人的真面貌,不能僅靠表面的那點光環,任何一點蛛絲馬跡都不能錯過,比如,更能反映作者的性情、情趣的私人書信。再放大一點説,反映歷史的恢弘,也需要活躍在那個時期的名人的書信作注腳。

  因此,名人書信中可以作為精神財産公之於眾的部分,不妨交給相應的研究機構或由相關部門優先買回,挖掘其學術價值和史料價值。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可考慮建立名人書信公開或拍賣徵詢制度,保證在公開或拍賣前取得收信人和寫信人或寫信人家屬的同意;也可借鑒一些國家的追續權制度,在每次拍賣和再次轉手時向著作權人支付補償。至於名人書信中屬於私人交誼不宜公開的部分,還是留給名人或其家屬、保持其神秘性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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