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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修訂草案年內提審 奠定房産稅基礎

  • 發佈時間:2015-11-06 08:12: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修法奠定個稅、房地産稅徵管基礎,推動稅改駛入快車道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多渠道獲悉,《稅收徵管法》的修訂工作在國務院層面已經進入尾聲,最快有可能在今年年底提交全國人大。至此,修訂工作已長達七年的《稅收徵管法》有望正式出臺。該法的修訂將建立針對自然人的稅收徵管制度,專家認為,修法實質上為下一步個人所得稅、房地産稅的改革奠定徵管基礎,程式法與實體法相輔相成,推動我國稅改駛入快車道。

  記者獲悉,11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稅收徵管法修訂專家論證會,會議由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主持,包括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員和多位稅法專家在內的業內人士參與了修法論證。“我估計這可能是《稅收徵管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之前最後一次聽專家的意見。按照程式,最快今年年底可能會上國務院常務會,然後提交全國人大。如果進展慢,明年初也應該提交人大,4月份可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據權威人士透露。

  我國《稅收徵管法》于1993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在1995年和2001年進行了部分修改,目前使用的《稅收徵管法》是2001年4月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接近15年未修訂,該法在許多方面滯後於社會經濟的發展。2008年國稅總局成立稅收徵管法修改工作小組,正式啟動修訂工作。

  2013年6月7日《稅收徵管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向各界徵求意見。

  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徵求意見,在國務院法制辦層面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在修法中較為罕見,也從側面體現出該法的重要性和社會的關切。“我認為《稅收徵管法》比一般的民法、商法意義更大,因為一般的民法、商法只是調整私權利,而《稅收徵管法》主要調節國家和公民之間關係。”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滕祥志告訴記者,“此次修法中關於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問題備受各界關注。”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程式法,《稅收徵管法》的修訂和個人所得稅、房地産稅等改革的推進是相輔相成的關係。隨著經濟發展和徵管環境的變化,現行的稅收徵管法已經不適應,需要通過修訂稅收徵管法來保證稅收實體法的順利實施。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稅收徵管法》的修訂主要內容有兩方面,一是建立針對自然人的稅收徵管制度,二是稅務機關和其他部門的涉稅資訊共用。

  “下一步要進行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房地産稅改革都使得自然人納稅人成為稅收徵管的對象,因此必須要建立針對自然人納稅徵管的制度。”張斌表示,“房地産稅改革、個人所得稅改革都需要稅收徵管法的修訂,否則,這兩個稅種的改革很難真正落地。”

  在專家看來,涉稅資訊共用這一問題與建立針對自然人的稅收徵管制度也是相關的。目前稅務機關和其他部門可以共用的是個案資訊,比如,稅務稽查局立案,要求調用某人的資訊,金融機構等其他部門都會積極配合,這屬於法定義務。而此次修法,則希望可以共用樣本比較大的、幾乎能夠覆蓋所有納稅人的資訊。

  張斌告訴記者,以房地産稅改革為例,與之相配合的涉稅資訊包括房地産存量房的資訊、房屋産權的性質、産權人、承租人的性質等,住建部、國土部等部門可能需要與稅務機關分享資訊。

  “而下一步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自然人納稅人要申報主管稅務機關,這就需要來自公安部門的戶籍資訊。此外自然人納稅人自行申報,但稅務機關可能需要檢查申報是否屬實,這就需要來自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訊,除了個人收入資訊,有必要的話可能還需要大額支出的資訊。”張斌表示。

  在劉劍文看來,此次要提交全國人大的修訂稿和今年年初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應該會有一些變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方案》的一些精神會在《稅收徵管法》的修訂中得到體現。要規範涉稅資訊的提供,還要構建涉稅資訊交換的平臺和機制,這些問題都是徵管法中應該考慮到的。”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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