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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供熱價格

  • 發佈時間:2015-11-06 07:01:4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城市供熱價格(以下簡稱“熱價”)是指城市熱力企業(單位)通過一定的供熱設施將熱量供給用戶的價格。

  2.熱價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熱價定價機關)制定。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熱價,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熱價。

  具備條件的地區,熱價可以由熱力企業(單位)與用戶協商確定。

  3.城市供熱價格分為熱力出廠價格、管網輸送價格和熱力銷售價格。熱力出廠價格是指熱源生産企業向熱力輸送企業銷售熱力的價格;管網輸送價格是指熱力輸送企業輸送熱力的價格;熱力銷售價格是指向終端用戶銷售熱力的價格。

  4.城市供熱價格由供熱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

  (1)供熱成本包括供熱生産成本和期間費用。供熱生産成本是指供熱過程中發生的燃料費、電費、水費、固定資産折舊費、修理費、工資以及其他應當計入供熱成本的直接費用;供熱期間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熱生産經營所發生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2)稅金是指熱力企業(單位)生産供應熱力應當繳納的稅金。

  (3)利潤是指熱力企業(單位)應當取得的合理收益。現階段按成本利潤率核定,逐步過渡到按凈資産收益率核定。

  輸熱、配熱等環節中的合理熱損失可以計入成本。

  5.熱價的制定和調整(以下簡稱制定)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

  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經過成本監審核定的供熱定價成本。熱電聯産企業應當將成本在電、熱之間進行合理分攤。

  利潤按成本利潤率計算時,成本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按凈資産收益率計算時,凈資産收益率按照高於長期(5年以上)國債利率2-3個百分點核定。

  6.熱力銷售價格要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基本熱價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計量熱價主要反映變動成本。基本熱價可以按照總熱價30%—60%的標準確定。

  7.制定和調整居民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並採取對低收入居民熱價不提價或少提價,以及補貼等措施減少對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響。

  8.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成本監審制度,促進熱力企業(單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約束機制。

  省、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熱品質監管體系,加強對各類計量器具和供熱品質的監管,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摘自《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辦法》由國家發改委、建設部2007年6月發佈,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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