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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誤存5萬銀行拒返 金融消費權益如何保障?

  • 發佈時間:2015-11-04 16:53:1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1月4日新媒體專電(記者陽娜 熊琳)近日,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和網路熱烈討論。案件中,一名女士錯存5萬元入其已故前夫的賬戶,因取款時遭到銀行方拒絕而將對方告上法庭。

  目前,案件已開庭審理並將擇期宣判。但事件背後,更多引發了公眾對於金融消費權益的討論,在銀行的“辦理程式”面前,金融消費權益如何得以保障?

   5萬元存款引發合同糾紛

  近期,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並於10月21日開庭審理。案件中,北京市昌平區的黃女士不久前錯將5萬元現金存入其前夫賬戶內,因本人和家人都不知曉該存摺密碼、無法取款,而起訴她所存的北京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處,要求銀行返還存款。

  據黃女士陳述,她與前夫郭先生(化名)2014年4月離婚,而身患重病的郭先生2015年6月去世。2015年7月,黃女士錯拿了其前夫的存摺將自己的5萬元現金存入北京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處,辦理的是3個月活期存款業務。

  在黃女士存款程式完畢當場發現錯存後,要求銀行退回存款,卻遭到銀行拒絕。銀行方表示,“這是第三方客戶的銀行賬號,我們無權進行操作。”

  由於多次與銀行溝通未果,黃女士最終決定求助於法院。

  在10月21日的庭審中,黃女士舉出存款憑條、前夫的死亡證明書、離婚證書等證據材料,證明自己確實誤將存款存入前夫郭先生的銀行賬號內。被告銀行分理處進行了一一質證,對黃女士的存款行為表示認可,但並不認可黃女士所稱的“錯存”行為。

  認定財産“身份”成難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銀行方的解釋是,“對於已經去世的人,應由銀行賬戶戶主的繼承人去辦理公證,公證之後就可以重新設置密碼,進而取出賬戶內的錢款。”

  對此,黃女士表示很無奈,因公證處沒法為其辦理公證,理由是“這筆錢不是郭先生生前的財産,公證處不能認定是遺産,因此無法辦理公證。”

  黃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原告與被告銀行分理處是同等主體之間的存款儲蓄關係,雖然是原告黃女士的疏忽拿錯了存摺,誤將錢款存入前夫的存摺,但郭先生已經去世,民事主體已經消滅。無論是情理還是法理,被告都應當將存款返還給原告。

  在法律專家看來,這起案件實際上涉及郭先生去世後到目前為止其財産是否被繼承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表示,雖然這5萬元屬於黃女士的個人財産,但法律程式上,如果郭先生包括該存摺賬號在內的所有財産,已經被確認了繼承權人,那麼存摺的所有權就歸其繼承權人,並由其繼承人將5萬元取出來歸還給黃女士;如果還未確定財産繼承權,那麼黃女士則要等到財産處理完畢後由其繼承權人予以決定。

  “當然,如果屆時其繼承權人拒絕退還此筆存款,黃女士可以起訴該繼承權人,以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維護自己的權利。”朱巍補充道。

   個人財産權利應得到充分保護

  看上去只是一個存錯錢的案例,但卻涉及一系列民事法律關係。法律專家認為,從合同法來看,這起案件以銀行“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進行判定也不太充分。

  朱巍指出,錢款一旦存入賬戶,那麼存款的所有人就是賬戶所有者而非銀行,銀行只是進行存款的操作方,沒有權利因黃女士的個人要求而返還錢款。“只要存款行為已經結束,就算作該民事行為完成,銀行已盡其義務。那麼後續的轉賬、退款等行為需要權利人提供説明,銀行沒有權利代替權利人行使這項行為。”

  同時,法律業界認為,在賬戶所有者去世後,其賬戶處理必須交由相應繼承權人,而繼承權人尚未確定時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進行處置,包括銀行。而繼承權人的確定與銀行賬戶的處理(如登出賬戶)之間存在“時間差”則屬於正常情況。

  那麼,如何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産權利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要提振金融消費的信心,前提是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為保護物權法確認的個人財産的合法性,根據“權利義務相對等,誰儲蓄,歸誰所有”的原則,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存了這5萬元,黃女士理應拿回。“這5萬元屬於黃女士個人合法財産,並非遺産。”

  此外,劉俊海認為,銀行沒有權利獲得或支配這筆存款,否則視為“不當得利”。同時銀行也應當充分尊重個人的財産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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