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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存款”失蹤了?——透視“銀行存款”失蹤事件

  • 發佈時間:2015-05-25 10:24:4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5月25日電題(記者吳雨、王凱蕾)一段時間以來,有些銀行發生的“存款失蹤”事件,在社會上産生不良影響。輿論追問:銀行的存款安全到底出什麼問題了?誰該為“存款失蹤”事件負責?

  是“存款”失蹤了嗎?

  通常意義的居民儲蓄存款是儲戶存入銀行的貨幣資金,按期限可分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如果儲戶是在銀行櫃檯存入資金,銀行必須提供正規單據並嚴格執行央行公佈的利率標準。

  去年11月以來多次降息後,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即便上浮1.5倍也只能達到3.375%,但不法分子往往開出的是比正常存款利率高出3至5倍、甚至更高的“回報”吸引儲戶。從記者梳理的近些時期各地發生的所謂“存款”失蹤事件看,多是以各種手段“高利”誘惑儲戶上鉤。

  ——“貼息”攬儲,盜取資金。近日曝出的工商銀行石家莊建華支行部分客戶資金失蹤事件中,不法分子向客戶許諾給予8%至10%不等的存款貼息;2014年2月份發生的杭州42名儲戶丟失9505萬元存款案中,涉案的杭州市聯合銀行員工以13%的“貼息存款”為誘餌。

  ——理財變“飛單”。社會人員和銀行“內鬼”勾結,私自銷售非銀行自主發行、代銷的理財産品,産品不能按期兌付,甚至出現本金虧損。2014年廣東兩個私募基金在一些銀行進行募資,承諾付給投資人6.5%至14%的年化收益,涉案金額達7億多元。事發後涉事銀行不承認産品是通過銀行賣給客戶的,而是銀行員工私售行為,200多名投資者索賠無門。

  ——借銀行場地非法集資。今年5月發生的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的存款被騙事件中,100多位儲戶竟將存錢卡和密碼交給一名前銀行職員冒充的“客戶經理”,換來一張有偽造銀行抬頭和印章的承諾函,被騙存款過億元。

  2014年以來,類似的存款“失蹤”案件在河南、安徽、湖南等地也屢屢發生,這些案件不僅損害儲戶的利益,更令整個銀行業聲譽受損。

  誰之過?

  “存款”失蹤事件頻出,到底哪出了問題?

  “沒有銀行‘內鬼’,案件發生不了;沒有輕信,案件也發生不了。”有關專家分析諸多“存款”失蹤案件時認為,責任是多方的。

  在銀行方面,存款失蹤事件暴露出銀行內控管理存在漏洞,對於銀行的經營環境和人員管理存在疏漏。

  不法分子之所以能以“高利”誘騙,和長久以來銀行給人“高息攬儲”的印象分不開。在存貸比考核等監管指標要求下,銀行往往以“貼息”“返利”等做法吸收存款,這使得不少儲戶把不法分子的高息誘餌當成銀行拉存款時的“特別貼息”而放鬆警惕。

  “另外,經過櫃檯將儲戶存款轉走,不管是臨時工還是正式工,銀行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認為,即便不是在櫃檯辦理,只要行騙行為發生在銀行經營場所,銀行即被視為提供了協助。

  在儲戶方面,存款失蹤事件頻發,表明儲戶面對“高息”誘惑,頭腦發熱,理性缺失。在北京西單一儲蓄所裏,一位正在排隊辦理業務的中年女士對記者談了她對“存款失蹤”的疑問:“知道炒股、理財可能會掙多一點,我們一般不敢信,但在正規銀行裏有人推薦的高利率存款我們能不信嗎?以後我們還能信嗎?”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趙錫軍認為,在被曝光的案件中,被騙的儲戶往往都是被“高息”所蠱惑,不少人明知超過規定的高息不受保護仍然冒險去做;有的安全防範意識不足,甚至將自己的儲蓄卡和密碼交給業務代辦人員;有的不仔細核對相關單據就貿然簽字……“這些都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教訓是深刻的,面對一些不正常的攬儲手段,儲戶一定要多問幾個為什麼,以保護好自己的財産。”趙錫軍説。

  一位銀行內部人士對記者説:“面對騙子花樣翻新的手段,銀行有時也是受害主體。有的儲戶明知道是非法集資仍鋌而走險,一旦發生問題就找銀行,銀行對存款失蹤案件也很頭疼。”

  如何讓存在銀行的錢安全?

  “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個過程,當務之急是銀行要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完善制度以保護儲戶利益不受侵犯,而不是推卸責任。”趙錫軍説。

  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明確表示,銀行要對儲戶“存款”失蹤進行調查,不管是因為銀行管理或資訊系統漏洞,還是犯罪分子和銀行個別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造成對“存款”資金的詐騙,都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王兆星還表示,銀行有義務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無論發生什麼情況,銀行在日常經營中,都必須要加強自身管理,有效防範各種針對存款人的犯罪行為,保護儲戶存款的安全。

  除銀行加強“堵漏”外,儲戶也必須明白哪些錢“存”的是安全的,哪些是在“冒險”。

  對正規渠道存款,銀行負有百分之百的責任。“不管是大銀行、小銀行,都是安全的。銀行的項目均在嚴密監控中,一旦出現風險,有關方面會及時介入處理,一般不會走到破産清算,動用存款保險基金的地步。”廣東省人民銀行的一位專家説,即使出現銀行破産,存款保險制度也將提供相應保障。

  對銀行職員或前職員利用“身份”欺詐或拉私活,以“高息”誘惑或“飛單”等形式“騙”取“存款”,銀行對員工和場所監管不力,將負連帶責任。不過,法律專家認為,這裡面有責任大小和比例問題,在銀行盡到告知、監管義務後,銀行方面的責任會相對較輕。

  而對明知是非法還參與其中的集資行為,其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但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認為,不法分子借助銀行經營場所從事的非法集資行為,銀行需承擔相應責任,因為銀行有對經營場所進行管理的義務。

  儲戶貪圖高額回報是騙局得逞的重要原因,趙錫軍等專家提醒,對於高於法定利率的定期存款不要輕信,超高投資收益更要多留個心眼。不少儲戶金融安全防範意識不高,需要加大金融安全教育。吳雨、王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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