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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改後,廣告規矩了嗎?

  • 發佈時間:2015-11-04 09:02:5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代言人應具備分析、判斷及認知能力,有社會責任感,不做讓消費者詬病的廣告

  “不管你在哪,一個電話,馬上能找到你!記住哦,小天才電話手錶!” 這條曾由童星代言的手錶廣告,讓很多人印象深刻。

  不過,從今年9月1日開始,小天才電話手錶的廣告悄然發生了變化,廣告畫面裏“小主人公”已經換成了兩個卡通人物。“童星這下終於可以好好上學了!”不少網友感慨道。

  廣告領域的轉變不止於此,食品、醫療等各個領域的廣告都更規範了。比如,一些由男影視明星代言的女性用品廣告已撤了下來。

  這些變化源於修改後的廣告法新增的相關管理規定。修改後的廣告法細化了廣告內容準則、廣告活動的規範,針對廣告業經營環境發生的新變化,廣告監管執法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出了回應。

  以對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為例,修改後的廣告法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廣告作出合理限制,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現了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理念。

  中央電視臺綜藝頻道節目主持人張澤群表示,在工作中目睹了太多童星因為過早參加商業活動,被過多的光環和利益束縛而扭曲成長。同時,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還對其他未成年人産生了不良的示範效應,廣告法的規定很有現實針對性。

  “現在,明星更加自律,更加謹慎地去做廣告代言人了。比如,明星在食品類的代言中更加慎重,更多的選擇一些服裝或者車類的廣告代言。代言人應具備分析、判斷及認知能力,有社會責任感,不能做對消費者不負責任或者讓消費者詬病的廣告。”北京電通廣告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李西沙表示,“對於虛假廣告的打擊,不僅是懲罰違法和維護廣告經營秩序的問題,還關係到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應在社會上形成這樣一個共識:説了假話,就要付出代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廣告法實施後,明星代言更謹慎、兒童代言廣告撤下,這些都是好現象,有助於廣告最本質功能的回歸。用真實去引導新的、正確的消費和生活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消費的理由,幫助消費者享受美好生活。

  並不是要把廣告從傳統媒體趕到網際網路,新媒體上的廣告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規定

  9月,國家工商總局曝光了違反廣告法的十個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利用知名藝人進行虛假宣傳、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廣告使用數據未表明出處、宣稱使用産品後即可治愈和正常人一樣等違法不當現象。

  當前,廣告市場還遠不止上述這些違法行為,仍有很多規避廣告法的不規範現象需要警惕。

  10月21日,記者在百度視頻中輸入關鍵詞“小天才電話手錶”,仍能搜索到多個“真人版”的視頻連結。針對這一現象,劉俊海指出,雖然該廣告“真人版”視頻已經不再由電視臺主動播出,但是,只要能在網站上下載,社會公眾仍然能看到,這也是不當的。

  李西沙則以當前還在播出的某代駕廣告為例,指出了廣告行業中的不規範,“某代駕廣告‘酒後回家開車要幾步?’,這樣的用語就很不規範,因為酒後駕車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廣告法實施後,確實效果明顯。但是,網際網路領域的虛假廣告並沒有絕跡,這是下一步執法的重點,也是監管的重心。對廣告的規範,同樣包括網際網路,我們並不是要把廣告從傳統媒體趕到網際網路,新媒體上的廣告形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劉俊海指出。

  隨著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網際網路廣告因其具有針對性強、速度快、受眾面廣等傳統媒體所無法比擬的優勢,已經發展成為當今最具活力的新興廣告形式。也正是由於這些特點,對於網際網路廣告的監管難度也更大。首先,網際網路上的很多廣告是轉瞬即逝的,取證往往比較困難,不同於傳統媒體是固化可查的;其次,網際網路廣告的載體更加多元,傳播更容易,速度更快,從而誤導性和危害性也更大;再次,網際網路廣告與公眾的互動性更強,很多不明真相的公眾本身不是消費者,但是為了領紅包也會點讚、轉發,給身邊的人造成誤導,欺騙性不易識別。

  針對網際網路領域廣告業問題比較突出的現狀,劉俊海分析,一方面是行政監管能力有限,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執法供給仍然小于執法需求;另一方面,消費者維權收益小于維權成本,面臨著“追回一隻雞要殺一頭牛”的選擇困境,實踐中往往還會因為證據不充分而敗訴,最終可能維權不成,還要自己承擔律師費等開支。從經濟角度來看,消費者進行維權,顯然是不合算的。

  需要進一步提升公民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的意識,不打法律的擦邊球

  “廣告法的修改和實施,在法律層面上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要真正做到規範整個廣告業,需要多管齊下、協同配合,形成合力。”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鄭俊果認為,“同時,也需要廣大消費者理性消費和法律素養的提高。”

  針對廣告業的進一步規範問題,劉俊海提出了協同共治的基本思路。他指出:第一,相關的執法部門應該加強行業執法監管;第二,廣告發佈者應自律;第三,相關行業協會也要加強自律,行業協會作為社會組織不僅要自治,還需要自律,自律才是最好的自我保護,行業協會要及時清理行業內失范的“潛規則”,對消費者更加負責任;第四,還需要做好社會的監督監管。

  法律是動態發展的。這次修訂中,廣告法的修改幅度比較大,涉及面也比較寬,內容上也有了大的擴充,將原來很多規定細化,可操作性更加強。比如充實和細化了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教育培訓、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準則,明確了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提高了法律責任的威懾力等等,這都反映了市場監管的需求。專家認為,相關部門除了認真學習和落實修改後的廣告法之外,還需要及時做好配套規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工作。比如: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的標準如何判斷? “代言”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應當從嚴解釋?網際網路領域的廣告業規範如何更具體?這些問題,還需要今後相關部門根據實踐需要進一步細化。

  採訪中,幾位專家均表示除了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以外,還需要進一步提升公民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的意識,不打法律的擦邊球。只有社會公眾加強守法意識,廣告製作者才能更加慎獨自律,百姓消費才能更加理性,社會監督才會更為有效。(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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