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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廣告”具有法律約束力嗎?

  • 發佈時間:2015-05-14 12:33:27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這是齊魯晚報《齊魯樓市》推出的買家做主角的欄目。如果您在買房、賣房、收房、驗房、物業、按揭等方面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致電本報。樓事無大小,記者幫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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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求助:

  李女士給兒子買了套房子作為婚房用,當時廣告聲稱,“小區綠化面積達百分之五十,有近2000平米的城市森林覆蓋面,2000平米的綠地草坪,3500平米的湖面,號稱城市森林式的豪宅式享受。”可交房的時候,建成的樓盤卻與廣告宣傳天壤之別。所謂幾千平米的森林和草坪無非是幾十平米的綠地和幾十棵樹的小樹林,幾千米的湖面不過是幾十平米的池塘和假山而已。現實與宣傳的巨大反差使李女士難以接受,遂找開發商要求追究其違約責任。

  ◆律師分析

  北京市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白金印律師分析: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俗稱“樓盤廣告”。樓盤廣告一般屬於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選之地”、“溫馨家園”、“回家就是度假”、“星級服務”、“帝王享受”等詞語,大多屬於開發商誇張性宣傳所需的文字,目的是為了引起注意,製造氣氛,並沒有明確的目標,這種廣告僅僅構成了要約邀請,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

  但是,樓盤廣告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具有法律效力:(1)其內容是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基礎設施、相關配套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2)該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3)該説明和允諾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在樓盤廣告視為要約的情形下,適用“容納規則”,也就是樓盤廣告的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記者提示

  首先,樓盤廣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屬於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購房者要看清楚樓盤廣告,不要被廣告上的語言文字所迷惑,上當受騙。其次,把廣告寫進購房合同。樓盤廣告儘管屬於要約邀請,但是樓盤廣告的內容一旦寫進購房合同,那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條款。再者,讓開發商的促銷宣傳落到實處。對於開發商為促銷提出的很多承諾,不僅要以書面方式確認下來,而且要保證這些促銷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對於購房者自己想要了解的資訊,比如房屋使用年限、小區規劃、停車位使用等、面積測量報告等等,也可以自列清單要求開發商履行告知義務。(幫辦記者 杜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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