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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釋疑黨員能否炒股: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 發佈時間:2015-11-03 07:25:2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11月2日就“黨員還能不能炒股”這一問題進行了説明。

  他介紹,1993年10月份,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中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範。為此,在2001年4月份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臺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資訊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機構、資産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資訊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資訊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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