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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能濫用停牌

  • 發佈時間:2015-11-02 03:32:47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陸綺雯)針對市場和投資者普遍關注的部分上市公司停牌時間過長、停牌隨意性過大等問題,上交所在近期加大了事中、事後監管力度。

  據統計,今年7月以來,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門先後發出與事中監管相關的監管工作函87份,督促上市公司和相關仲介機構加快重大資産重組、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籌劃進程,縮短停牌時間,起到了一定效果。

  上交所還對明顯存在濫用停牌行為的公司,加大事後問責力度,先後處理了一批市場反響較為強烈的不當行為。比如,寶光股份2014年6月因籌劃重組事項停牌,擬發行股份購買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電機相關資産。停牌6個月後,公司公告變更重組方案,擬發行股份購買獨立第三方資産。此後,公司又于2015年4月突然單方面宣佈終止重組。與之類似,ST宏盛2015年1月因籌劃非公開發行停牌。公司延期復牌4次,在停牌長達6個月後宣告終止原非公開發行項目,並稱仍擬繼續推進新項目。但8月3日,ST宏盛股東大會否決了繼續停牌的相關議案,公司股票才得以復牌交易。兩家公司籌劃重大事項進展遲緩,導致公司股票長期停牌,客觀上影響了投資者正常的交易權利,構成濫用停牌的行為,上交所據此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目前,上交所正在擬訂專項業務規則,針對實踐中暴露出的上市公司停牌事由不明確、停牌期間過長、決策程式不清晰、資訊披露不充分等問題,予以進一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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