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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發行交易配套規則基本齊備

  • 發佈時間:2015-05-30 01:22:3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倪銘婭 周松林 張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9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1月15日,證監會發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確保《管理辦法》順利實施,經證監會批准,近期,中國證券業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制定發佈了一系列配套規則。其中,中國證券業協會于4月23日發佈《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備案管理辦法》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將於近期發佈《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於5月29日發佈《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定。至此,《管理辦法》相關配套規則基本齊備。

  上交所準備工作就緒

  上海證券交易所29日發佈《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三個配套規則。上交所于20日發佈《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工作流程》。自此,上交所公司債券預審、上市相關規則已陸續發佈,上交所發行、上市、交易公司債券所有準備工作已全面就緒。

  根據修訂後的《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交所對債券上市交易實行分類管理,採取差異化的交易機制,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上交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上交所相關規則,對債券發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資訊披露文件進行完備性核對,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是在上交所現有私募債券品種相關規則的基礎上制定的,以全面規範非公開發行債券掛牌轉讓行為。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簡化掛牌轉讓流程;二是體現私募債特點,完善監管制度;三是體現特殊品種的差異化性,促進私募債市場發展。

  《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取消專業投資者標準,實行合格投資者標準;明確了投資者可投資的債券範圍;完善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名單報備途徑。

  關於存量公司債券相關制度銜接的問題,上交所明確:存量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受託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應按照新規則履行職責和義務;不再實施債券風險警示制度,已實施風險警示的債券,按照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進行管理;不再對原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並購重組私募債券進行發行前備案;對於原允許普通投資者買入的存量公司債券,其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不變,其他存量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調整為合格投資者或合格機構投資者。

  可轉債、可交換債等股債關聯産品是交易所債券市場特有的債券品種,受到市場歡迎,上交所將大力推動上述股債關聯産品的發展。此次配套規則特別明確,上市公司股東可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債券,對其擔保方式、擔保物範圍、初始擔保比例等事項不再進行強制規定,而是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説明書中進行約定,換股期限也從公募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之日起12個月”放寬到“6個月後”可以換股,以推動可交換債券産品的發展。

  深交所發佈配套規則

  深交所29日消息稱,日前,為配合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實施,深交所發佈《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

  本次配套規則是在現有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品種相關規則基礎上,結合實踐監管經驗和發行方式的制度特徵,制定形成的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業務規則體系。其中,《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用於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行為,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債分類管理,將其劃分為“大公募”和“小公募”債券,並對“小公募”債券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二是配合“小公募”債券預審工作下放交易所,修訂相關規則內容,並取消上市推薦人和上市委審議制度;三是加強債券資訊披露監管,完善資訊披露義務人範疇、資訊披露原則及內容;四是建立以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為核心的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機制,完善自律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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