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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再現新動向 證監會派出機構職責加重

  • 發佈時間:2015-10-31 08:53:3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券日報》記者10月30日獲悉,中國證監會近日正式發佈《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派出機構將承擔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投資者教育與保護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同時,派出機構負責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協作機制,與其互通互報與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的資訊,對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職責規定》是適應資本市場監管新形勢、新任務的具體舉措,對於解決監管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核心職責具有重要意義,有助於整合監管資源,推進監管轉型,提高監管效能。

  《職責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關於日常監管。派出機構將負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對資本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實施檢查,並按照規定接收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派出機構實施檢查或其他日常監管活動,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

  二是關於風險防範與處置。規定派出機構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開展資訊的蒐集和分析工作,加強對市場的動態監測監控,督促市場主體提高防範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違約、區域性股權市場、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的風險防範和處置職責。

  三是關於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擴展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和協查工作職責,完善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案件的審理、聽證工作等。案件調查過程中,依法採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實施。對於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派出機構將履行相應的移送程式。

  四是關於投資者教育與保護。規定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組織推動投資者教育相關工作,建立常態化的投資者意見徵求機制,並按照規定開展轄區證券期貨投資者調查和權益評估評價。同時,派出機構負責建立健全轄區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以及投訴處理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推動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除上述職責外,派出機構還負責按照規定履行發展創新、統計調查、誠信建設、信訪舉報事項處理、資訊公開、法律事務、輿情監測以及監管協助等職責。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職責規定》明確派出機構應當與轄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建立健全監管協作機制,構建綜合監管體系,優化監管執法環境,促進轄區資本市場規範運作和健康發展,協同做好區域內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記者 朱寶琛 左永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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