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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坑農害農的違法行為

  • 發佈時間:2015-10-31 08:31:27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劉婉婷)10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在京舉行。會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彙報了種子法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主要集中在維護種子生産經營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品種選育、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等方面。

  針對目前我國市場上仍存在種子生産經營者多、雜、散、弱,假劣種子坑農害農等現象,法律委員會經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在加大處罰力度和實行行業準入的限制之外,增加規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産經營的種子品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利於有效打擊假劣種子違法行為。對於明確因為種子品質問題遭受損失的使用者,二審稿從過去先向經營者維權變更為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産者或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更大程度地維護了種子使用者的權益。同時,增加了因生産經營假劣種子犯罪、被吊銷生産經營許可證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從業禁止規定,讓違法者付出相應的代價。

  在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方面,二審稿將審定範圍由法定五種,農業部和各省可以各自確定其他一至二種,減少到保留法定五種(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其他多數納入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法律委員會表示,在草案徵求意見階段,也收到關於取消品種審定制度、實行品種登記制度的建議,但綜合常委會和地方、部門、科研院校的意見,目前我國仍處於商業化育種的發展初期,廣大農民獲取品種資訊渠道有限,品種審定在促進優良品種的推廣方面仍有重要作用,完全取消時機尚未成熟。

  一審稿中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並可以獲得授權,但對其進行生産、繁殖或者銷售行為時,應徵得原始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同意。法律委員會表示,有意見提出雖然這一規定有利於鼓勵原始創新,但與我國種業發展的實際及植物新品種保護現有條件、能力不適應,法律作出規定的時機尚未成熟。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部門研究後,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這一規定,將來在修改《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或者將該條例上升為法律時,統籌研究解決。

  同時,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法律委員會對一審稿中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進行一系列修改。首先,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種主要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修改為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以促進優良品種的推廣;其次,在選育品種方面,法律委員會徵求各方意見,在原規定有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品種,可以依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以進一步簡化程式,激發種企科研動力;第三,將草案中種子檢驗員應經省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修改為種子檢驗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具備相應的種子檢驗技術能力和水準,簡化了主管部門考核這一行政許可程式。

  種子法事關國家糧食安全,意義重大。法律委員會表示,在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後,就將修訂草案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多次與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並邀請人大代表、基層主管部門代表、種子企業、育種專家共同探討。各界人士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完善了現行種子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清晰、具體、可操作性強,有利於推動種業健康發展。如果審議意見比較一致,種子法修訂草案將有望在本次會議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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