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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供水電氣霸王條款,你碰過到嗎

  • 發佈時間:2015-10-30 08:32:27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大多數辦理水、電、燃氣業務的消費者都知道,公用事業單位的格式合同中,也存在著不少“霸王條款”:或擴大企業自身權利、免除企業自身責任,或排除企業客戶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全省供用水電氣合同格式條款問題也不少,昨天,省工商局對規範整治情況進行了通報。

  據了解,今年3月起,省工商部門對全省供用水、電、氣企業格式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共審查企業816家,檢查合同1122份,發現“問題”合同258份、不公平格式條款650條。

  參與此次行動的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王進主任介紹,如在某《供水合同》約定:“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或向他人轉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但依據《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40條,只有盜用公共供水、擅自轉供公共供水、未經批准擅自通過消防專用供水設施用水的,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同樣,有的合同中,如信函寄出後未獲對方答覆,也就是未經與對方確認是否收到,就作為送達,顯然不符合民事送達相關規定。

  還有一份《供氣合同》中約定:“因城市建設、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供氣量、降低供氣壓力或暫停供氣,或者由於上游供氣方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無法正常供氣的,甲方不負違約責任。”但實際上,這一條款存在三個問題:一是有可能將不屬於不可抗力的事由等同於不可抗力,如因上游供氣方原因造成的損害;二是即使屬於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規定並非全部免責,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程度予以決定;三是因城市建設、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供氣量、降低供氣壓力或暫停供氣,屬於第三方的責任問題,應由供氣方向居民用戶承擔責任後再去追究第三方的責任,而不能以免責為由,將損失由居民用戶來承擔。

  據省工商局副局長方金土介紹,針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工商部門已約談相關企業,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條款進行修改,“目前為止,大部分企業已經修改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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