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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8類常見旅遊合同“霸王條款”你“造”嗎?

  • 發佈時間:2015-06-12 18:5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李建平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盤點8類常見旅遊合同“霸王條款” 你“造”嗎?

  近年來,不少旅行社常常以“溫馨提示”“特別説明”“補充協議”等形式,對旅行社與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做出不利於消費者的安排,嚴重損害遊客合法權益。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口氣強勢,不容商量,被俗稱為“霸王條款”。黑龍江省工商部門針對常見的8類旅遊合同“霸王條款”進行了詳解,希望引起廣大消費者注意。

  一、“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工商部門認為,此條款未考慮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後雙方的責任,既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加重了旅遊者責任,排除了旅遊者權利。

  二、“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常見表述為“對因交通延誤、戰爭、大風大霧、政變、罷工、自然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時間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工商部門認為,交通延誤一般認為不屬於不可抗力,這個規定擴大了不可抗力的範圍,也就擴大了旅遊經營者的免責事由範圍,加重了旅遊者的負擔,有違公平原則。因此,這種規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風險分擔的立法原意,違背公平原則,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負責”。在一些旅行社的合同、行程單、網頁上有如下“溫馨提示”: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工商部門認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旅行社對於旅遊者的財産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單方免除其法定義務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四、“地接社調整行程後的額外費用由消費者承擔”。常見説法是“地接社在與全體遊客溝通確認後有權調整行程,由此而産生的行程之外費用由遊客自理,組團社只負責退還行程中未發生之費用,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工商部門認為,旅遊者與地接社協商一致、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遊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和責任,歸因于地接社的,旅遊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向地接社追償。

  五、“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合同一經簽訂且付全款,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即為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工商部門認為,將旅遊者簽訂合同並支付價款視為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的出票,明顯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事實;由此否定旅遊者更改、簽轉、退票的權利,屬於不公平交易條件。

  六、“單男單女享用單人間補齊房價差”。諸如“遇單身男女,我社有權拆夫妻,或按加床處理”“如出現單男單女,旅行社儘量安排該遊客與其他同性別團友拼房;如不願拼房或未能拼房,請補齊房差以享用單人房間”等。工商部門認為,在包價旅遊合同中,相關費用已事先在書面合同中約定,補齊房差會增加旅遊費用,是對合同實質性條款的變更。

  七、“因遊客個人原因不能成行的遊客承擔違約責任”。一些旅行社規定:遊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相關標準承擔違約責任,其中包括在出發前2~1天以內通知的,收取團費的100%的違約金。工商部門認為,此類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可能過分高於因旅遊者違約給旅遊經營者造成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

  八、“不成團旅行社不作任何賠償”。一些旅行社在網站上“特別提示”:此線路如不成團,旅行社將提前兩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賠償。工商部門表示,旅遊法第63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無論是境內旅遊還是出境旅遊,旅行社僅提前兩天通知改期、改線,都會損害旅遊者的利益。(記者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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