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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816家水電氣企業1122份合同中審出650條“霸王條款”

  • 發佈時間:2015-10-30 05:36:13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816家水電氣企業

  1122份合同中

  審出650條“霸王條款”

  □通訊員 何穎 沈雁 本報記者 洪慧敏

  早報訊 記者從昨天召開的全省供用水、電、氣合同格式條款規範整治工作情況通報會上獲悉,今年3月起,省工商局在對大量供用水、電、氣企業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後,發現諸多格式合同中存在擴大自身權利、免除企業自身責任、排除企業客戶權利、加重企業客戶責任的條款(俗稱“霸王條款”)。

  據統計,此次規範整治共檢查供用水、電、氣企業816家,檢查供用水、電、氣合同1122份。其中,發現“問題”合同258份,發現不公平格式條款650條,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11件。

  截至目前,省工商發放行政建議書159份,行政約談150次。經過整治,相關企業主動修改合同146份,主動修改合同條款383條;工商部門幫助企業完善合同文本161份,辦理供用水、電、氣合同格式條款備案217件。

  省工商局合同處提醒消費者,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一定要對格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多留個心眼,如發現“霸王條款”,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撥打12315舉報。

  在格式合同條款中,你可能會經常看到這樣一些表達,其實就存在“陷阱”——

  企業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

  在《供水合同》中,可能會有如下約定:“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或向他人轉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

  律師點評:依據《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40條,只有在盜用公共供水的、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未經批准擅自通過消防專用供水設施用水的,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供水人不具有私自停止供水的權利。因此,在合同格式條款中如此規定,涉嫌單方面擴大了供水人的權利,不符合法律要求,違反了合同公平原則。

  企業免除或減輕應有的義務或責任

  消費者與供氣公司簽訂《供氣合同》時,常常能看到這樣的約定,“因城市建設、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供氣量、降低供氣壓力或暫停供氣,或者由於上游供氣方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無法正常供氣的,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律師點評:企業不能將不屬於不可抗力的事由等同於不可抗力,是不屬於免責事由的,比如因上游供氣方原因造成的損害。即使屬於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並非全部免責,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程度予以決定。因城市建設、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供氣量、降低供氣壓力或暫停供氣屬於第三方的責任問題,應由供氣方、供水方向居民用戶承擔責任後再去追究第三方的責任,而不可以以免責為由將損失由居民用戶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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