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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産品條款霸道:1份合同藏10項單方特權

  • 發佈時間:2015-05-19 02:31:20  來源:東方網  作者:張歆  責任編輯:胡愛善

  諸多特權中,最離譜的是銀行有權對最核心,也是投資者最敏感的價格進行調整,且默認投資者放棄了異議權和贖回權

  權利義務對等,通常是商業合同成立的基礎,然而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投資者在格式條款面前並沒有追求平等的機會,僅有的選擇權是在“買或者不買”之間做出的。

  《證券日報》記者近期查閱大量銀行理財産品説明書(同時也是銷售合同)注意到,面對全行業通行的霸王條款,投資者實際上只能選擇接受。

  以南方地區某城商行的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為例,一份文件內可以檢索出10處“銀行有權”,而且仔細甄別可以發現,這些許可權都是銀行單方面擁有的,投資者僅僅是單純的被約束方。當然,這種情況並非上述一家銀行的個案,即使是國有大行的理財産品説明書,其許可權劃分也與上述銀行大同小異。

  合同設定多項銀行特權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髮現,檢索出的10個單方面的“銀行有權”主要圍繞産品的募集規模、是否成立、是否提前結束運作、是否接受申購等重要方面。

  在諸多的特權中,最離譜的是銀行有權“對本理財産品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客戶對此無異議且同意在上述情況下繼續持有、申購本理財産品”。

  換句話説,上述表述意味著銀行有權對於合同中最核心,也是投資者最敏感的價格因素進行調整,而且默認投資者放棄了異議權和贖回權。不過,客觀地説,單就這一點而言,不同銀行的做法還是有些區別的。例如,某國有大行表示,“銀行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調整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時,將按約定資訊披露方式予以披露。投資者如不接受,可按約定申請提前贖回理財産品”。

  相對而言,更為“霸氣外漏”的條款則來自“暫停申購”方面——“銀行有權無條件暫停本理財産品申購請求;銀行有權根據自身判斷,拒絕任何客戶的任何申購請求”。從上述文字表述不難看出,通過“無條件”、“任何”等絕對性詞語,銀行把所有的決定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這種掌控有可能導致對於客戶的歧視,涉嫌侵犯了客戶的公平交易權”,資深法律界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理財産品作為公開發售的産品,在銷售額度未滿的情況下,只要投資者的風險評級、資金體量等硬指標符合銀行和監管的要求,銀行就不應該拒絕其申購。”

  在“銀行特權”中,對於投資者而言風險最高的是有關投資範圍調整的表述,上述説明書顯示,“産品存續期內,若因監管政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銀行有權對本産品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做適當調整”。

  “銀行理財産品説明書通常已經對於理財産品投資範圍預留了比較大的空間,但是由於目前剛性兌付沒有被打破,銀行也擔心部分資産遭遇黑天鵝,難以本息全額兌付,如果銀行真的遭遇了風險事件,導致産品收益不足,不排除銀行借此條款投資原定範圍外的更高風險産品(當然潛在收益也更高)彌補損失,例如加大非標資産投資等”,一位銀行個金部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多數銀行不披露理財産品運作資訊,只公佈結果,其中還是有灰色空間可以操作的。”

  相對而言,銀行提前終止理財産品或宣佈産品不成立“特權”的風險還是比較小的,投資者主要需要承擔再投資風險,並損失再投資之前的投資收益。

  此外,銀行調整理財産品發行規模的“特權”對於投資者影響較小,受到的吐槽也比較少,可謂是最能被接受的“特權”。

  霸王條款不止於此

  當然,上述“特權”僅僅是記者以“銀行有權”4個字為關鍵詞檢索出來的表述,銀行的霸王條款遠遠不止於此。

  此前本報也曾報道過“超最高預期收益歸銀行,投資者無法説不”——大多數理財産品實際年化收益率超過約定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被銀行直接在説明書中設定為各種名目的管理費,所有權百分百歸銀行,而一位理財經理更是對記者“坦言”,“你唯一的選擇是不買,但只要你買,其實各個銀行都是這麼規定的,你沒有選擇”。

  此外,銀行理財産品也具有資訊披露制度。這些資訊披露,將會對相關産品的最新進展進行及時的披露和分析,也是投資者了解自身資金投資情況的最好窗口。但對於銀行而言,這些理財産品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多種選擇,投資者則無從選擇,而一旦中間出現資訊了解不及時,風險則由投資者全部承擔。

  如某國有大行在理財産品説明書中強調,“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發生銀行認為可能影響理財産品正常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包括但不限于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所投資資産品質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他可能對理財客戶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時,銀行可視情況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告知客戶:銀行網站、相關營業網點發佈、電子郵件、電話、以信函形式郵寄、手機短信等。客戶應及時主動查詢理財産品相關資訊。如因客戶未主動及時查詢資訊,或由於不可抗力、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非銀行過錯原因造成客戶無法及時了解理財産品資訊,因此産生的損失和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有銀行業內人士指出,銀行預留的多種資訊披露方式實際上可以幫助銀行實現“有限披露”;如果銀行的某些事項是必須披露但銀行並不想大範圍宣傳時,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中覆蓋面最小的方式進行傳播。

  還有一項理財産品的霸王條款由於事關投資者收入也經常被吐槽。眾所週知,從理財産品結束運作到投資本金及收益兌現,都會有一段時間差,在這段“空窗期”,銀行強行在合同中約定不計任何利息,而如果恰逢節假日,“空窗期”可能高達3天-5天,對於短期理財産品來説,如果考慮這部分時間因素,甚至可以把産品的預期收益率從神壇拉至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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