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補助中西部貧困地區改善普通高中辦學條件
- 發佈時間:2015-10-27 09:22:07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由財政部和教育部聯合製定的《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辦法,中央財政設立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援改善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貧困地區普通高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
辦法指出,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主要用於支援普通高中學校校舍改擴建、配置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以及體育運動場等附屬設施建設。嚴禁用於償還債務;嚴禁用於平衡預算、發放人員經費。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具體分配因素包括:貧困地區普通高中學校在校生數、每人平均可用財力、基本辦學條件相關指標、工作努力程度等。
辦法要求,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財政部和教育部提出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作為開展績效評價和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提出明確的資金使用管理要求,指導地方突出重點,優先支援最貧困地區改善普通高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優先滿足基本需要,支援已列入當地學校佈局規劃、擬長期保留或新建的學校,優先建設、購置教學和學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設備和設施。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項目過於分散;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
辦法強調,財政部和教育部對補助資金實施目標管理。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督促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將補助資金落實到項目,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縣級教育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普通高中學校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如期完成。財政部和教育部根據各地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於滯留、截留、擠佔、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以及疏于管理影響目標實現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