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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險費改新政實施 保費有望下降15%?

  • 發佈時間:2015-10-22 07:32:15  來源:燕趙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保監會發佈《關於推進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後,本月起,分紅險預定利率上限正式放開,人身險費率形成機制已完全建立。新政的實施對市場和消費者而言影響幾何?趕快隨記者一同來了解一番。

  □本報記者 鐘蕾

  背景連結&新政解讀

  2013年8月,保監會啟動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明確了“普通型、萬能型、分紅型人身險”分三步走的改革路徑。普通型、萬能型人身險費率改革分別於2013年8月和2015年2月實施,此次分紅險改革則是壽險費率政策改革收官的最後一步。

  據了解,此次分紅險費率改革包含多方面內容,核心是形成市場化定價機制。消費者可重點關注和理解以下新政中的四個數字:

  第一,3.5%。新政要求“分紅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不得高於3%與預定利率的較小者,同時要求預定利率超過3.5%以上的分紅産品報保監會審批。”

  第二,120%。新政要求“分紅保險死亡保險金額提高至已交保費的120%,最低保障要求與萬能險持平。”

  第三,20%。新政要求“改革後分紅保險産品首年最低現金價值較原來普遍提高20%以上。”

  第四,連續3年。新政要求“保險公司強化分紅保險資訊披露,增強紅利演示水準的合理性。在售産品如果連續3年實際分紅水準達不到中檔紅利演示水準的,保險公司必須下調相關産品的中、高檔紅利演示水準,下調後的中檔紅利演示水準不得高於公司近3年實際平均分紅水準。”

  綜合解讀:與一般傳統險種所不同,分紅險的分紅收益一直以來雖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也有2.5%的保證利率限制,而此次分紅險預定利率上限放開使得分紅險的産品收益更趨市場化。且新政對於提高分紅險的風險保障責任、最低現金價值水準,以及分紅的透明度方面都有了更為明確的要求,符合保監會“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理念,將客戶的利益放在了更高的位置。

  同業競爭加劇 壽企勢必承壓

  分紅險費改影響幾何?也許從之前的兩次費改中就能看出些許端倪。日前,保監會的統計數據顯示,普通型和萬能型人身險費率改革政策實施以來,改革成效明顯。改革後,普通型人身險主流産品價格平均下降20%左右,萬能型産品價格在保障程度提高的前提下保持平穩,消費者從改革中得到了實惠。

  改革後,分紅險的收益率是否會上升?壽企是否會打價格戰?保監會人身險監管部副主任王治超表示,根據其測算,分紅險費率改革之後,産品價格平均將下降15%以上。另有分析師根據精算模型測算,市場上主流分紅險産品保費的降幅將為10%-25%。

  對此,中國人壽保險石家莊分公司培訓部經理馬燮認為,“分紅險費改本身就是利率市場化的行為,對客戶來説,今後相同的保額,支出更少的保費是可期的。為了吸引客戶,各公司勢必會紛紛推出高收益的新品,但具體降價多少,還有待前期的調查。”

  “新政的推出會加劇壽企之間的競爭,但不會出現惡性的價格戰。”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教育培訓部副經理劉毅説,“因為産品預定利率越高,保險公司的準備金也越高,償付能力要求相應更高,所以高收益産品的推出一定會更謹慎。另外改革實施後,保監也會加強監管,嚴查惡性競爭行為。一旦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於150%的監管線,將停止進行新業務開發。因此,盲目提高産品收益率的行為將會受制于後端資本監管。”

  新品尚未上市 未來或打“組合拳”

  分紅險費改新政10月實施以來,記者從中國人壽、新華人壽、富德生命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了解到,各公司對市場仍然持觀望的態度,目前尚無新産品推出,相對謹慎。

  對於未來新産品的設計,中國人壽保險石家莊分公司培訓部經理馬燮則表示,“新政落地後,各家保險公司會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將推出更多更新設計的産品,突出客戶利益,成為提高市場競爭優勢的關鍵。”

  另有壽險公司負責人表示,“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的出發點是將前端産品定價權交還保險公司,但隨著改革的深化,未來保險公司要想在市場上取勝,如何設計産品將成為關鍵。今後,‘分紅+萬能’或‘返還+分紅+萬能’型複合産品,可以將壽險、意外、重疾、醫療等險種疊加配置,更能滿足客戶全方位的需求,將更受市場歡迎。”

  選購分紅險要避免四大誤區

  隨著新政的落地施行,分紅險新品將陸續上市。對此,富德生命人壽河北分公司理財專家特別提醒,有意購買分紅險的消費者,在選購時要特別避免一些誤區。

  第一,分紅險一定有分紅。分紅險除保險的一般功能(生存領取、死亡和重疾給付等)外,還有紅利收益,主要來源於該險種投資賬戶的可分配盈餘,但紅利作為附加的投資功能,既然可能有投資回報,就同樣存在投資風險,紅利為“0”的可能一樣存在。

  第二,重盈利輕保障。分紅險首先是保險,其次才考慮投資功能。其保障的本質與傳統險種並沒有差異,而紅利的分配視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而定,這是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具有不確定性,故選購時首先要考慮的應是自身需求和産品的保險責任。

  第三,盲目退保。一些投保人因為分紅不滿意去退保,結果損失一定的本金。其實,分紅險都有保險公司給付的基本利息,雖然較銀行之間存在的利率差,但如果退保就要損失本金,顯然不划算。

  第四,産品不問“出處”。分紅其實是公司實力的一種表現,隨著預定利率的放開,投保人更要看公司的實力,選擇大公司的分紅險産品將使投保人的收益更有保障。”

  分紅險

  分紅險是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盈餘,按一定的比例、以現金紅利或增值紅利的方式,分配給客戶的一種人壽保險。

  相對於傳統保障型的壽險保單,分紅險的主要特點在於,除可以得到傳統保單規定的保險責任外,投保人還可參加保險公司投資和經營管理活動所得盈餘的紅利分配,並可將分紅累計生息。但分紅保單向保單持有人提供的是非保障的保險利益,即分紅是不固定的,分紅水準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相關,保險公司與客戶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分享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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