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涉貪官員開了“勤勉證明”
- 發佈時間:2015-10-22 02:31:01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蓋著公章的“勤勉證明”,不僅涉嫌動用公權信用為個人背書,而且構成了對法院審判活動的外部干預。
日前,深圳羅湖區環境保護與水務局原副局長葉軍涉嫌受賄案在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庭審中,葉軍原工作單位羅湖區環保水務局加蓋公章的“證明”被辯護人反覆強調。該“證明”表示葉軍平素工作勤勉,希望法院酌情從輕判決。
也許有人認為,行政公函並無法律效力,只要公函的內容屬實,單位請求法院對其曾經的工作人員酌情從輕處罰屬於人之常情,不存在干預司法獨立的問題。其實,這種觀點是對“行政干預司法”的錯誤理解。
就方式手段而言,“行政干預司法”既有私底下的非正式干預,也有公開的正式干預。而司法機關獨立審判強調的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施加法律程式以外的不正當影響。也就是説,不能行政干預司法主要是對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至於法院最終有沒有受到這種干預的影響,並不影響對“行政干預司法”這一事實的認定。
這份蓋著羅湖區環境保護與水務局公章的證明,是該單位所為,還是公章保管不善,被人偷偷蓋了公章,仍然有疑點。但在事實上,這樣一紙證明不僅涉嫌動用公權信用為個人背書,而且構成了對法院審判活動的外部干預。
事實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制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明確要求:“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遺憾的是,法庭並未對此“證明”表現出任何異議。
希望法院能認識到此公函就是對司法活動的干預,能夠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有關方面也應對此證明進行調查,看看到底誰應為此負責。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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