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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文件應避免出現“免費”字樣

  • 發佈時間:2015-10-21 09:57:1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採購文件時應避免出現免費提供、免費培訓、免費送貨、免費安裝等涉及“免費”和贈送服務、贈送配件等涉及“贈送”的字樣。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規定已經明確把接受“贈送商品和服務”作為違規行為。在具體編制採購文件,確定採購需求和其他要求時,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就不能再以“免費、贈送”等方式,要求供應商提供商品和服務。

  在政府採購實務操作中,有些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直接把某個(或者某些)供應商的産品或者服務介紹作為採購項目的採購需求,在這些供應商的産品或者服務介紹中,為了吸引眼球,往往出現一些免費項目和贈送項目,這對於供應商的行銷是無可厚非的。但在政府採購項目中,由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就不能再把供應商介紹內容當中的免費、贈送項目等直接寫入採購文件當中。

  當然,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自己更加不能在採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免費或者贈送的商品和服務。如果這些商品或者服務是採購項目不可缺少的,是完成採購合同必須的,則直接作為採購需求的內容之一明確提出即可,而不是採取“免費或者贈送”字樣來表達。

  事實上,採購文件出現“免費或者贈送”字樣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能要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某些供應商提供的“免費或者贈送”是有針對性,表面上是對項目的免費或者贈送,但在免費或者贈送內容不明確時,極易引發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利用免費或者贈送項目而撈取好處,或者供應商主動利用免費或者贈送項目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進行賄賂或者提供其他好處。

  綜上,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以免費或者贈送作為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甚至中標、成交的條件之一是違法違規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避免出現類似字樣。

  (作者係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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