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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多“中槍”歧視條款成主因

  • 發佈時間:2015-07-22 09:27:2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中國政府採購報》記者對財政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欄(以下簡稱“財政部公告欄”)中今年1月至6月的資訊進行統計後發現,在58條公告中,涉及社會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的共33條,佔比達57%。在被處罰原因中,設置地域、規模等歧視性條款佔比最高。

  為何代理機構再次成為處罰的主要對象?歧視性條款已明令禁止,其為何屢屢鋌而走險?

  代理機構仍為被訴主要對象

  通過與近年財政部公告欄進行對比發現,有關代理機構投訴與查處的案件一直高居不下。為什麼代理機構總是成為被處罰的“擂主”?這些代理機構的“犯事兒”類型主要又集中在哪一塊?

  記者統計發現,在今年上半年財政部公告欄涉及代理機構的33項公告中,因被投訴而最終受到處罰的共9條。

  在這9起代理機構為被投訴人的案件中,有4起案件被駁回,3家代理機構被責令整改,1家代理機構被警告,1家代理機構被處以3年內禁止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的處罰。而根據處罰內容,記者發現,虛假應標、干擾質疑、違規收取保證金、招標文件和評標過程具有傾向性等違規操作成為代理機構被投訴的主要原因。

  業內人士表示,違規操作成為代理機構被投訴的“大頭”,這和代理機構的市場化管理有關。“社會代理機構不同於行政事業單位,監管部門只能依法管理,而不應當像管理下屬單位那樣對其提出各種要求。”

  與此同時,一位代理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一些採購人為了自身利益,常常會把自己的一些違規要求強加於代理機構,在採購過程中處於弱勢一方的代理機構往往不敢輕易得罪,只能被動接受。

  針對這種不成文的“行規”,記者發現,一些地方政策中已對採購人和代理機構雙方的責權作出了説明。例如北京市政府採購代理合同模板中寫明,採購代理機構有義務向採購人單位普及法律要求,如果採購代理機構提出建議,而採購人未採納,則責任在採購人方。值得一提的是,國信招標集團荊貴鎖提醒道,採購人和代理機構雙方的權責,一定要在現有法律基礎上進行明確。

  違規的“重災區”

  在財政部公告欄涉及行政處罰的條目中,有24項是有關“2014年度政府採購甲級代理機構專項檢查”的公告結果。

  2014年3月至8月,財政部開展了“2014年度政府採購甲級代理機構專項檢查”,涉及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7個省(市)部分甲級機構2013年度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檢查內容包括廢標情況、代理業務範圍、採購需求及方式、採購文件、資訊發佈、評審委員會、開標和評標、中標成交、保證金及文件發售費、質疑處理、檔案管理和執業資格等12個方面。

  根據記者統計,在財政部公告欄中,24家代理機構在此次專項檢查中被查出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存在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管理辦法》等規定,財政部決定對24家代理機構做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此次專項檢查發現的違法情形包括評標專家組成員數量不合法、未發佈採購資訊更正公告、招標文件設置地域限制或者規模限制條款、未從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時間不符合規定期限、未發佈中標和成交結果公告、延長開標時間的變更公告發佈時間不符合規定期限、招標文件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限制條款、對供應商設置註冊資本金限制等情形等方面。

  其中,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地域限制或者規模限制在違規情形中佔有比例最多,多達14起,成為代理機構違規現象的重災區。

  採購人利益作祟?

  事實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採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也明確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和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為什麼明明有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代理機構仍然鋌而走險,其中的誘因是什麼?

  記者在調查採訪中發現,一些代理機構違規的原因同採購人難逃關係。一些地區採購人存在歧視性行為,在採購活動中對供應商提出地域限制,一些地方強制本地區的支出單位購買本地區的産品,還有一些地區採購人盲目追求供應商“高大上”而忽視自身需求。

  某地政府採購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設置地域限制條款主要與一些地方政府支援當地企業或與地方企業有著“千絲萬縷”聯繫有關;設置規模限制條款則主要因為採購人在採購過程中一味追求大型企業或有一定規模性的企業,以企業的業績、資産總量、利潤率優先,從中設立門檻,排斥中小企業。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在現實操作中,某些地方常常亂設門檻,百萬元的採購額卻要求供應商需要有幾千萬註冊資本,這恰恰反射出了某些採購人的“逐利性”,其根源在於對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缺乏正確認識。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慶亮表示,對供應商採取地域和規模上的限制,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心照不宣”的普遍做法。從地域上來説,用本地的供應商更能刺激本地的消費,從而能夠增加本地的稅收,擴大政府的財政收入。這種利益層面,也成為了地域限制屢禁不絕的主要原因。

  記者還從“2014年度政府採購甲級代理機構專項檢查”處罰結果中發現,24家違規的代理機構大多只是受到警告處罰。上海百通項目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張志軍表示,巨大的現實利益與較低的違法成本致使代理機構鋌而走險。對此,張志軍建議,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該在執法過程中樹立法律威信,杜絕選擇性執法,對違規設置門檻零容忍。

  孟慶亮則表示,國家層面早已出臺相關文件,要求在政府採購中鼓勵中小企業參與,採購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置任何門檻拒絕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必須破除地方保護主義,打破區域壟斷壁壘。而從代理機構角度來説,代理機構給採購人提供代理服務時,要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給採購人把好關、把好度,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政府採購事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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