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嚴管”代理機構出實招
- 發佈時間:2015-06-03 09:44:44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當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已由資格審批制轉為登記制,如何對代理機構實施有效監管?福建省莆田市近日發佈《莆田市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通過明確權利義務、規範執業行為、推行信用管理等手段,探索代理機構“寬進”後的“嚴管”之道。
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2014年9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後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提出將代理機構資格管理審批制改為登記制,網上登記遵循“自願、免費、一地登記、全國通用”的原則。財政部門取消對甲、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所有從業資格門檻和審核、復核環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自此步入後審批時代。2015年2月,財政部部長樓繼偉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7號,廢止《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等七件涉及審批事項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此後,各地財政部門在代理機構監管方面不斷探索,工作重心也逐漸由事前審批轉變到事中和事後監管上。
此次莆田市發佈的《辦法》,即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市場仲介組織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而成,涉及登記備案、權利與義務、代理採購程式、執業規範、信用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旨在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其執業行為,提高採購效率。
《辦法》明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指經過登記備案,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依法接受採購人委託,從事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仲介機構。市財政局對代理機構報送的備案材料進行核對後,材料齊全的在政府採購網予以公示,代理機構即可在莆田市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業務。
代理機構享受以下權利:依法接受採購人的委託,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組織政府採購活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按規定參與代理採購合同的驗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同時履行以下義務:遵守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委託協議,明確委託代理範圍、具體事項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項目經辦人員,按照委託協議編制招標文件,發佈招標公告等代理活動,不得從事未經委託或無權代理的活動等。
在執業規範方面,《辦法》列明瞭代理機構應履行的20項執業行為,包括登記備案後有關資訊發生變化的,代理機構應自行更新和登記備案;以合理條件對委託人實行公正待遇;對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並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等。同時,列明瞭登記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以他人名義執業,或者允許他人以本組織執業等20項禁止性執業行為。
《辦法》明確,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對代理機構的信用進行評價。對嚴格遵守《辦法》的代理機構予以誠信紀錄,並免去年度驗證;對違反《辦法》規定的代理機構予以遮罩名單等失信記錄懲戒。失信記錄在政府採購網上公佈,公佈期一般為24個月。被公佈代理機構整改確有實效的,可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查證屬實後,縮短其不良記錄資訊公佈期限,但公佈期限最短不得少於6個月。對於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代理機構,可延長其不良記錄資訊公佈期限。
此外,代理機構違反《辦法》規定的,給予其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或暫停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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