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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解讀

  • 發佈時間:2015-10-20 22:29:31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印發。為推動全系統深入學習領會《規定》精神,確保《規定》落到實處,近日工業和資訊化部財務司負責人對《規定》進行了解讀。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審計監督工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強調要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2014年10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旨在進一步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推動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更好地服務改革發展,切實維護經濟秩序和促進廉政建設。《意見》有兩個重點:一是強調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二是加大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力度,要求被審計單位向社會公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結果,接受社會的監督,並強調落實整改責任制,強化責任追究。《意見》印發後,部分地區和部門結合實際相繼制定了貫徹落實的文件。比如,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8日下發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教育部于2015年2月9日印下了《關於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從我部的實際情況看,新的形勢對審計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當前我部正在大力推進“中國製造2025”規劃和“網際網路+”行動計劃,迫切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權力運作、幹部履職的審計監督,保障工業和資訊通信業持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部組建以來,我們在審計監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單位重視程度不夠、工作機制不太健全、審計力量比較薄弱等問題,審計監督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特別是近年個別直屬單位發生的一些違規違紀行為,從側面説明我部內部審計工作的力度和深度都亟待進一步加強。部黨組非常重視審計監督工作,近年來苗圩部長、金書波組長、劉利華副部長等部領導在多個場合多次作出明確指示。2015年3月5日,苗圩部長在《關於印發〈工業和資訊化部2015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請示》上作出重要批示:應加強審計工作,及早發現問題,及時堵塞漏洞,把資金管好用好,發揮應有效益。

  基於以上考慮,我們從今年初著手研究起草《規定》,經多次徵求相關方面意見數易其稿之後,提請第13次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並於8月底正式印發。《規定》的印發實施,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的具體措施,是促進工業和資訊通信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部審計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規定》將有力促進我部內部審計工作

  (一)內部審計的雙重任務

  內部審計的作用是隨著內部審計的內容、範圍、職能等方面的發展而逐步擴大的。在當前的形勢下,內部審計工作具有雙重任務:一是對部門和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促使各項活動合法合規;二是對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促進提升管理水準。《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主要對管理、組織、問題整改、責任追究、結果運用等方面進行規範,確保發揮審計工作的作用。

  (二)內部審計的原則

  《規定》第三條指出了內部審計工作的原則,即“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現問題、整改提高,依法審計、秉公辦事”。通過內部審計工作,發現某些具有傾向性、苗頭性、普遍性的問題,及時予以改正。

  (三)內部審計的範圍

  《規定》第三條對內部審計的範圍進行了説明:“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産資源和自有資金開展的一切經濟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實等工作”。需要強調的是,單位用自有資金開展的經濟活動也被納入審計範圍。

  內部審計通過運用規範的程式和方法,獨立、客觀地審查和評價被審計部門的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發揮著“免疫作用”,是規範權力運作、防控風險的重要手段,是強化過程監管的重要方式,是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健全權力約束機制的重要措施。內部審計與政府審計儘管在審計目的、代表的利益、審計結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別,但兩者的根本目的一致,工作方法和程式也基本相同。受單位領導的重視程度、相關部門的配合力度、內審人員的業務素質等因素的影響,目前部分直屬單位的內審工作比較薄弱。相信隨著《規定》的出臺和實施,我部內部審計工作將得到進一步加強,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完善審計監督工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召集人由分管財務工作的部領導擔任,辦公廳、規劃司、財務司、科技司、人事教育司、機關黨委為成員,財務司負責具體工作。二是強化審計工作責任,《規定》第五條指出“嚴格落實審計工作一把手負責制”。三是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強化內部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和參謀作用。四是增強審計工作的計劃性。《規定》中第六條提出“實行年度審計計劃”,各單位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年度審計計劃報部財務司備案。

  (二)明確審計工作重點。《規定》第七條強調了審計監督的重點。實際上,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圍繞以下4個方面開展:一是監督各項制度的貫徹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通過內部審計,不僅可以確定各項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發展方向,還可以確定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是否已經達到預期目標和要求。二是揭示管理薄弱環節,推動各單位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內部審計可以相對獨立的對部門和單位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客觀的反映實際情況,並通過這種自我約束性的檢查,促進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三是監督單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確保履職盡責。內部審計通過對經濟活動的全程審查,及時查明領導幹部是否完成了應負經濟責任的各項指標,以及這些指標是否真實可靠、有無不利於單位長遠發展的短期行為等,對領導幹部的工作進行客觀評價。四是監控資金和資産的安全,促進部門、單位資産的保值增值。內部審計通過對財和物的經常性監督、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問題,揭示管理中的漏洞,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相關部門加強管理,保證資金和資産的安全完整並實現其保值增值。

  (三)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為了督促機關各司局、部屬各單位高度重視並切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充分運用審計結果,《規定》強調了審計整改工作,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司局和單位的整改責任:一是必須建立審計問題臺帳和整改清單,逐級落實整改責任,建立長效機制,認真分析問題發生原因,杜絕屢查屢犯。二是提出後續跟蹤審計。通過全過程的跟蹤方法,最大程度地做到資訊的及時反饋,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三是明確被審計司局或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四是健全整改制度,包括審計整改約談制度、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度、監督連帶責任制度以及責任倒查制度等。五是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評,對整改不力的追究責任。

  四、《規定》其他要點

  

  (一)加強審計全過程品質管理。審計品質管理是實現審計目標的重要手段,一般情況下審計品質管理具有全面性、全員性、全過程性等特點。要做好全過程的品質把控,就必須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管理,科學合理地配置審計資源。《規定》第八條中明確“開展重大、複雜項目聯審互查,探索實施分階段審計,提高關鍵環節審計品質”。

  (二)完善審計聯合監督機制。該機制的建立,有助於審計部門、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發揮各自優勢,形成監督合力,加大監督力度,實現審計目標。

  (三)建立“黑名單”制度。《規定》第十三條指出“建立黑名單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信用評級”。今後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比例將越來越大,如何遴選項目承擔單位,確保財政資金合理高效使用,對單位進行信用評級是一個必要抓手。通過內部審計對項目執行進行客觀評價,防止相同的問題屢次發生,加強項目前期的管理,將風險控制前移。

  (四)嚴格審計工作紀律。這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針對被審計單位和人員。《規定》第九條強調,部機關各司局、部屬各單位必鬚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和相關規定,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會、業務和管理資料。另一方面是針對審計工作人員。《規定》第十七條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和廉政、保密等相關規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五)夯實審計工作基礎。一是部屬各單位應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切實保障審計工作機制高效運作。二是建立審計仲介機構目錄庫,並強調“部系統各單位委託審計的仲介機構應從目錄庫中選擇,並通過統一、公開的招投標方式確定”。三是建立審計工作資料庫,審計報告、整改情況等材料入庫統一管理。

  (六)強化審計隊伍建設。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對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規定》第十八條指出,“加大審計人員培養力度,打造忠誠履職、敢於擔當、客觀公正、作風過硬的審計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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