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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為植物檢疫員上課

  • 發佈時間:2015-10-16 07:31:44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進一步提高植物檢疫人員的執法水準,及時有效應對執法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推動京津冀植物檢疫執法工作更上新臺階,北京市植物檢疫部門日前在平谷區法院舉辦了一次植物檢疫行政訴訟案件模擬法庭審理活動。

  因某種子公司不服植物檢疫站的行政處罰,將其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模擬法庭共設庭前準備、宣佈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法庭宣判五個環節。庭審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圍繞涉案種子是否屬於無證調運(産地檢疫證和調運檢疫證的區別)、罰款金額是否合理(自由裁量度的把握)、涉案種子被責令改變用途是否正確等三個焦點,在法官的主持下展開了激烈辯論。

  針對涉案種子是否屬於無證調運這一焦點,原告認為,其種子具有種子合格證和産地檢疫證明,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格種子,向外省市調運時不需要再開具《植物檢疫證書》。被告指出,《植物檢疫證書》是省間植物種子調運的唯一植物檢疫憑證,該種子公司在未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情況下,擅自將玉米種子調入我區,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證據確鑿。

  針對罰款金額是否合理這一焦點,原告認為,處罰額度過重。被告指出,該批違法調運種子數量巨大,依據《北京市農業植物檢疫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該種子公司進行罰款3萬元。

  針對涉案種子被責令改變用途是否正確這一焦點,原告認為處罰不合理。被告指出,根據《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對違法調運的種子做出責令改變用途的決定。

  通過原告、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做出了駁回原告某種子公司訴訟請求的最終評議。

  形式新穎的模擬法庭活動為植物檢疫員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天津植保植檢站、河北植保植檢站的相關檢疫人員也參加了這一活動。他們表示,在京津冀一體化的背景下,植物檢疫執法工作尤其重要,應經常組織類似活動,不斷提高檢疫人員的執法能力與水準,確保京津冀種苗市場安全。本報記者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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