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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贍養母親産生糾紛 弟弟扎死哥哥被判無期徒刑

  • 發佈時間:2015-10-12 14:37: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扎死哥哥 弟弟被判無期徒刑

  因贍養母親産生糾紛 雙方先動口後動手

  本報訊(記者安然)因贍養糾紛,河北農民樊長茂扎死了他的親哥哥。記者獲悉,北京二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樊長茂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需要賠付其哥哥的家人各項損失4.7萬餘元。

  這本是一起尋常的兄弟鬩于墻,卻引發出了一場不尋常的血案。按樊長茂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2年,他與大哥、三弟三人商定每人輪流贍養母親一個月,每月18日輪換。但是因照顧母親的事情,兄弟之間發生了矛盾。2014年7月22日,他給哥哥打電話問對方是如何照顧母親的,結果雙方鬧得很不愉快。

  過了兩天,他騎電動車去上班,沿著從涿州百尺竿鎮大泉莊村到房山長溝鎮南良各莊村的道路從南往北騎,路上遇到了哥哥,二人發生口角。兩人言語不合,撕打起來。按照樊長茂的説法,是哥哥先掏出了一把長約20釐米的刀子,他趕緊逃走,途中撿起了一塊石頭砸過去,打掉了哥哥手裏的刀,然後撲過去把刀撿了起來。哥哥於是扭頭就跑,拾到了一根竹竿,又打他。“我當時很生氣,就用刀向他身上亂扎,有一刀紮在他上半身。”

  合議庭審理後表示,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根本區別在於:故意傷害致死雖無殺人的故意,但有傷害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既無殺人的故意,也無傷害的故意。雖然樊長茂在致自己哥哥死亡這個後果上屬過失,但他持刀扎刺被害人,主觀上有傷害對方的故意明顯,客觀上也實施了行為,這顯然不是過失致人死亡,而應以故意傷害(致死)予以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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