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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擇機放開成品油價格 加快能源價格市場化

  • 發佈時間:2015-10-15 19:05: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2015年10月12日)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決定價格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價格改革持續推進、不斷深化,放開了絕大多數競爭性商品價格,對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近年來,價格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一大批商品和服務價格陸續放開,成品油、天然氣、鐵路運輸等領域價格市場化程度顯著提高。同時也要看到,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價格改革還需深化,政府定價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市場價格行為有待進一步規範。為推動價格改革向縱深發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全面深化價格改革,完善重點領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政府定價制度,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價格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決定。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運輸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

  ——堅持放管結合。進一步增強法治、公平、責任意識,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優化價格服務。政府定價領域,必須嚴格規範政府定價行為,堅決管細管好管到位;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要通過健全規則、加強執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和促進公平競爭,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

  ——堅持改革創新。在價格形成機制、調控體系、監管方式上探索創新,尊重基層和群眾的首創精神,推動價格管理由直接定價向規範價格行為、營造良好價格環境、服務宏觀調控轉變。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

  ——堅持穩慎推進。價格改革要與財政稅收、收入分配、行業管理體制等改革相協調,合理區分基本與非基本需求,統籌兼顧行業上下游、企業發展和民生保障、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關係,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切實防範各類風險,確保平穩有序。

  (三)主要目標。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到2020年,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科學、規範、透明的價格監管制度和反壟斷執法體系基本建立,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健全。

  二、深化重點領域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

  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加快價格改革步伐,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尊重企業自主定價權、消費者自由選擇權,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

  (四)完善農産品價格形成機制。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注重發揮市場形成價格作用,農産品價格主要由市場決定。按照“突出重點、有保有放”原則,立足我國國情,對不同品種實行差別化支援政策,調整改進“黃箱”支援政策,逐步擴大“綠箱”支援政策實施規模和範圍,保護農民生産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産可持續發展,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繼續執行並完善稻穀、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改革完善玉米收儲制度,繼續實施棉花、大豆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完善補貼發放辦法。加強農産品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加快建立全球農業數據調查分析系統,為政府制定農産品價格、農業補貼等政策提供重要支撐。

  (五)加快推進能源價格市場化。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總體思路,推進電力、天然氣等能源價格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多元化競爭,穩妥處理和逐步減少交叉補貼,還原能源商品屬性。擇機放開成品油價格,儘快全面理順天然氣價格,加快放開天然氣氣源和銷售價格,有序放開上網電價和公益性以外的銷售電價,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把輸配電價與發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單獨核定輸配電價,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由市場形成。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合理制定電網、天然氣管網輸配價格。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範圍,逐步覆蓋到各省級電網,科學核定電網企業准許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改變對電網企業的監管模式,逐步形成規則明晰、水準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在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價之前,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和標桿電價體系,使電力價格更好反映市場需求和成本變化。

  (六)完善環境服務價格政策。統籌運用環保稅收、收費及相關服務價格政策,加大經濟杠桿調節力度,逐步使企業排放各類污染物承擔的支出高於主動治理成本,提高企業主動治污減排的積極性。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合理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的處理服務費用與污水處理效果掛鉤調整機制,對污水處理資源化利用實行鼓勵性價格政策。積極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完善排污權交易價格體系,運用市場手段引導企業主動治污減排。

  (七)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圍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目標,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則,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同步強化價格、醫保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發展可持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不增加。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到2020年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市場調節價政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醫保基金支付的服務項目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支付標準。進一步完善藥品採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八)健全交通運輸價格機制。逐步放開鐵路運輸競爭性領域價格,擴大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範圍;完善鐵路貨運與公路掛鉤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簡化運價結構;構建以列車運作速度和等級為基礎、體現服務品質差異的旅客運輸票價體系。逐步擴大道路客運、民航國內航線客運、港口經營等領域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範圍,適時放開競爭性領域價格,完善價格收費規則。放開郵政競爭性業務資費,理順郵政業務資費結構和水準。實行有利於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有利於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的停車收費政策。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杠桿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以及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

  (九)創新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區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財政投入與價格調整相協調機制,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保證行業可持續發展,滿足多元化需求。全面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推行供熱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制度,並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教育、文化、養老、殯葬等公益性服務要結合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進程,實行分類管理。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免收學雜費,公辦幼兒園、高中(含中職)、高等學校學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省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依法對“三無”老人免費;對其他特殊困難老人提供養老服務,其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其他養老服務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定價。分類推進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改革。推動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經營者加大資訊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監督權。

  三、建立健全政府定價制度,使權力在陽光下運作

  對於極少數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要推進定價項目清單化,規範定價程式,加強成本監審,推進成本公開,堅決管細管好管到位,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推進政府定價公開透明。

  (十)推進政府定價項目清單化。中央和地方要在加快推進價格改革的基礎上,于2016年以前制定發佈新的政府定價目錄,將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凡是政府定價項目,一律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目錄內的定價項目要逐項明確定價內容和定價部門,確保目錄之外無定價權,政府定價納入權力和責任清單。定期評估價格改革成效和市場競爭程度,適時調整具體定價項目。

  (十一)規範政府定價程式。對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項目,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定價機制、成本監審規則,進一步規範定價程式。鼓勵和支援第三方提出定調價方案建議、參與價格聽證。完善政府定價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專家論證等制度,保證工作程式明晰、規範、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有效約束政府定價行為。

  (十二)加強成本監審和成本資訊公開。堅持成本監審原則,將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的重要程式,不斷完善成本監審機制。對按規定實行成本監審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開制度。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定價機構的規定公開成本,政府定價機構在制定和調整價格前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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