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仲介費用能省嗎
- 發佈時間:2015-10-14 14:29:28 來源:山東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件簡介:
胡某欲購買一房屋,遂于2015年6月1日,其通過某仲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産,並於當日與業主楊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支付定金30000元。同日,胡某與該仲介公司簽訂《仲介服務合同》,約定仲介服務費為60000元。2015年8月15日,胡某因投資出現問題,將購房資金挪作他用,導致其無法繼續交付購房款,與業主楊某履行合同,遂買賣雙方協商解除交易,定金30000元賠償給業主楊某。事後,該仲介公司表示交易雖已取消,但其司已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胡某應支付仲介服務費,但由於遭到胡某拒絕,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胡某支付仲介服務費。
案例分析: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仲介合同屬於居間合同。該仲介公司已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易不成主要是由於買家胡某資金不足,有權依照《仲介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王某收取仲介服務費。
李榮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正榮凱團隊面向基層為百姓服務,為離婚、繼承、買賣、遺囑等類房産糾紛提供法律服務。法律諮詢找榮凱:0531—88812348諮詢地址:濟南市經四緯二路東圖大廈8樓接待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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