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商品房購房合同徵求意見:有遮擋必須在合同中告知
- 發佈時間:2015-10-12 15:36:00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後,市民購買期房時,開發商不得以繳納稅費或簽訂物業管理文件作為驗房的條件;有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需在合同中告知;購房人在驗房中發現墻面開裂、管道堵塞等問題,開發商需修復後再行交付……昨日,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就修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以及新起草的《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社會各界可于10月20日前提出意見。
水電氣熱需明確交付條件
“房子都交了,可燃氣還沒有通,這可怎麼辦?”這樣的煩惱,曾有購房人遇到過。
目前執行的購房合同中,對於水電氣熱等市政基礎設施的交付,只是簡單要求需達到交付條件,但具體要達到何種條件,則空出來由開發商填寫,購房人並無太多話語權。
新版的徵求意見稿中,對水電氣熱、電視電話和寬頻網路的交付,首次詳細列出了最低標準。具體包括: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要齊全,並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接;供電,交付時要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並正式供電;供暖,交付時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燃氣交付時要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與城市燃氣管網連接,保證燃氣供應;電話通信、有線電視、寬頻網路交付時則要敷設到戶。
墻面開裂等要先修再交房
查驗房屋,是商品房交房時非常重要的一環,也是購房人和開發商之間最容易發生矛盾的一個環節。不同於現行範本中的籠統模糊,記者注意到,此次三份合同的徵求意見稿中,在查驗房屋一項,增加了許多內容。
首先,徵求意見稿明確,辦理交付手續前,購房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開發商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其次,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購房人在房屋查驗中如果發現了屋面、墻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管道堵塞;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燈具、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等問題,開發商必須按照有關工程和産品的品質規範,在約定的日期內負責修復並承擔費用,修復後再進行交付。
“也就是説,開發商要保證交付房屋的品質,不能把存在表面瑕疵的房子交到購房人手中。”專家表示,如果開發商存在拖延修理的“怠工”行為,就將面臨承擔逾期交付責任的風險。
小區內車位優先租給業主
前期物業管理事項,也成為新版示範文本中增加內容較多的一部分。
隨著本市在新建商品房中推廣“業主一卡通”,記者看到,徵求意見稿中單獨提出,在交付房屋前,開發商應當向購房人發放該商品房的“業主一卡通”,購房人在入住前,需在“業主一卡通”中預存不超過12個月的物業服務費。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強調,開發商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向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銷售。車庫、車位用於出租的,開發商也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在滿足本區域業主需要後,可將車庫、車位出租給本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超過6個月。遇到調整租金,也應該與全體業主協商。
房屋有遮擋須提前告知
另外,在預售合同文本中,首次約定開發商承諾不採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開發商還需承諾已將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以附件的形式告知購房人,比如商品房公共管道檢修口或變電箱遮擋了房屋的正常使用的。
“購房人買期房的時候,房子還沒建好,房屋有沒有遮擋或妨礙都看不見,但入住之後影響卻較大。” 專家解釋説,提前在合同中予以説明,才能讓購房人買得明明白白。
同時,增加了“買受人資訊保護”一條,規定開發商對購房者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執行公務的需要,未經購房人書面同意,開發商及其銷售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披露購房人資訊。
本報記者 趙瑩瑩 J201